快递责任赔偿不统一 建议司法解释早出台
[案例简介]
日前,巢湖市消协接到消费者李女士的投诉,反映她在巢湖快递一块价值300元的手表给在上海的儿子,但是儿子收到的只是一个空盒子。找快递公司索赔,快递公司搬出《邮政法》的规定:不论邮寄、快递的物品的实际价值是多少,如果消费者未对物品进行保价,一旦丢失或者损坏,只能按邮费的3倍赔偿,保价商品按所保价格赔付。为此,快递公司只同意按邮寄费12元的三倍进行赔偿。消费者认为手表丢失快递公司应该负责,赔偿额度太低。双方协商不成,消费者只好到消协投诉,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处理过程及结果]
巢湖市消协受理了该起投诉。经调查,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属实,双方对邮寄手表丢失没有异议,对赔偿损失发生争议。快递公司强调对邮寄物品丢失要按《邮政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未保价物品丢失,赔偿最高额度不超过所付邮资的三倍。而消协认为:一、《邮政法》第四十七条关于邮寄物件丢失赔偿规定所调整的对象限于邮政企业,外延只及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提供邮政服务的合资或控股企业,而不适用于民营快递企业。所以快递公司丢失邮件应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进行赔偿,或者依据《消法》的条款进行调解。
二、快递运单契约中对不保价客户赔偿最高不超过所收取邮资3倍的规定,对丢失贵重物品的消费者显失公平,应属无效。《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消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四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据此规定,消费者付完快递费后,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的服务随即产生,经营者有义务和责任保障消费者的财产安全,如果财产在邮寄过程中造成丢失、损坏,快递公司应全额赔偿,而不应以没有缴纳保价费为由推脱责任。在消协调解下,消费者与快递公司双方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一致意见:快递公司补偿李女士150元经济损失。
[消协点评]
这是一起因快递服务不当造成邮寄物品丢失的消费纠纷案。矛盾的焦点在于双方分别依据《邮政法》和《合同法》、《消法》的规定谈赔偿。因《邮政法》与《合同法》、《消法》在赔偿条款上差异较大,双方都难以接受。消协强调:《邮政法》第四十七条关于邮件丢失赔偿规定调整的对象限于邮政企业,并不适用民营快递企业。所以消协在调解中依据《合同法》及《消法》的相关规定。但由于本案中,消费者未能证明货物的价值,因此双方愿意各让一步,最终握手言和。
针对目前蓬勃发展的快递服务和诸多快递纠纷,巢湖市消协建议国家相关部门及时出台司法解释或行业规范,将快递服务统一纳入法律法规调整范围,更好的依法保护消费者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