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安徽省消费者协会关于加强涉及消费者权益纠纷诉调
衔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基层人民法院,各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消费者协会:
现将《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安徽省消费者协会关于加强涉及消费者权益纠纷诉调衔接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落实执行。
一、提高对诉调衔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诉调衔接作为运用诉讼和非诉讼程序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有效手段,能有效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提高消费纠纷处理效率,对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纠纷多元化的调处机制,积极创新和实践新时期消协工作与社会消费纠纷大调解机制全面对接的工作模式,形成消费者协会与人民法院在消费纠纷调解工作上相互联系、相互配合、相互促进的良性互动机制,促进消协和法院的维权资源的优势互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加强消费者权益纠纷处理诉调衔接工作,有利于节约人民法院的司法资源,有利于提升消协的社会公信力,市中院、市工商局和市消协将作为今后一段时期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各基层人民法院、各县区工商局和消协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切实加强对诉调衔接工作的领导,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二、建立工作机制,确保诉调衔接工作正常进行
为全面贯彻落实《意见》,保证诉调衔接工作的正常进行,市中院与市工商局和市消协联合建立诉调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诉调衔接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联系、对接工作。各基层人民法院、各县区工商局和消协也要根据本地实际,建立相应的机制,确保诉调衔接工作的正常运行。
三、明确工作职责,加强协调配合
各基层人民法院和各县区消协要严格遵守和执行《意见》的相关规定,明确各自的职责和工作要求,认真做好各自的工作,同时要加强协调和配合。各级消协要主动做好联系协调工作,设立诉调衔接工作办公室,抽专人负责案件材料和信息的传递和上报工作,特别是对重大疑难案件和群体性投诉案件,要及时向当地人民法院报告,争取人民法院给予支持配合。各级法院要加强对消协调解工作和调解个案的业务指导,对案情较为复杂或经消协调解达不成协议,消费者提起民事诉讼又符合受理条件的,要及时予以立案。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设立巡回法庭,负责审理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为了使消协主持调解的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纠纷当事人向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的,人民法院要依法受理。符合确认条件的,应当作出司法确认书。
四、抓点带面,全面推进
诉调衔接工作是一项创新的工作,更是一项长期艰巨的工作,需要全市各级法院和各级消协在共同的工作中协调配合,不断探索,各级法院和各级消协把落脚点放在纠纷的调处上,要善于发现典型案例,不断总结诉调衔接工作经验,在此基础上向全市推广,从而推动全市消费者权益保障工作再上新台阶。
市中院 市工商局 市消协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