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预付消费管理的意见(试行)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当前,在预付消费中存在着经营者携款失踪、失信经营等违法违规问题,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如下意见:
一、预付消费是指经营者与消费者签订合同,由消费者预交一定的费用,购买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并可在预付消费有效期内持续消费的一种消费方式。
二、经营者开展预付消费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依法登记注册,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亮照,并规范经营。
2、与消费者签订正式预付消费合同。合同中不得含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限制、排除消费者权利,加重消费者责任,或者含有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内容。
3、因自身原因不能继续履行预付消费义务的,应提前与消费者协商一致退回未消费的款项,或另行合理安排。
三、工商部门在对预付消费日常监管中,应当:
1、加强对干洗、洗浴、美容、美发、美体健身、餐饮、家政等预付消费经营者注册登记管理。在年检、验照时应提醒经营者在转让经营资产时,注意做好预付消费事务的衔接,严格要求后续经营者,以书面承诺形式履行法定义务,防止产生消费纠纷。
对经营者转让店面,并已和承接方达成协议,由承接方继续承担预付消费义务。而办理设立或变更登记的,应当问清预付消费处理情况,严格要求承接方履行法定义务。
对经营者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应要求其依法清理在预付消费中承担的债务;未清理的或者清理未结束的,不予办理注销登记。
2、对经营者在预付消费中发生的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行为应当立案查处,并责成其依法履行合同约定的预付消费义务。
3、加强对预付消费经营者的指导和教育,对其一般违规行为进行行政约谈,引导经营者在预付消费中依法诚信经营,自觉履行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法定义务。
四、工商部门应加强预付消费经营者的信用分类监管。
1、工商部门应当建立预付消费失信经营者台账。
2、对经营者不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根据其违法行为确定信用等级。
3、拒不偿还消费者余款或携款失踪的,工商部门将严重失信企业法定代表人列入黑名单。并及时将经营者失信情况按照信用分类监管规定抄告金融机构、相关行政部门。
五、对失信企业和预付消费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工商部门和消费者协会应通过新闻媒体、网站等载体及时曝光,公布失信经营户违法违规记录。
六、工商部门和消费者协会应积极开展消费教育,定期向社会发布消费警示、提示,引导消费者科学理性消费,提醒消费者注意防范预付消费可能产生的风险。
七、消费者与经营者因预付消费发生纠纷申诉至工商部门和消费者协会的,应及时依法调解;对申诉中的违法行为由工商部门依法查处,不属工商部门职责范围的及时转交相关职能部门处理。
八、经营者在预约消费中失信,造成消费纠纷得不到有效解决、导致消费者经济损失,或者恶意携款失踪,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商部门和消费者协会依法支持消费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向公安机关报案。
九、工商部门和消费者协会积极支持建立相关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经营行为;积极支持配合相关部门或社会组织开展规范预付消费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