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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物品丢失 消协调解获赔

2012-05-11   作者:临泉县消协   浏览:2753

 

案情简介】
    投诉人严某在临泉县经营一家服装店,一直从杭州厂方进货,在2011年12月12日,通过临泉县某快递公司货运退回厂方的牛仔裤一包,价值六千四百多元,货运费用为63元,未保价。在今年春节前后,杭州厂方多次反映未收到退货,经过多次查询,在2012年2月27日,该快递公司负责人告知投诉人该货物已丢失。3月2日,投诉人拿着厂方的发货发票和进价清单,要求快递公司赔偿,该公司答复是按照快递服务合同规定,按运费的5倍赔偿,只赔偿300多元,投诉人不接受,诉至消协。
【处理过程及结果】
临泉县消协在调解此案时,发现此案适用的法律除《消法》外,还涉及其他的特别法,并且双方当事人互不让步,调解陷入僵局,于是通过与临泉县人民法院的诉调对接,邀请临泉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到临泉县消费维权巡回法庭,共同调解此案。临泉县人民法院当即派出诉调对接办公室的两名法官到巡回法庭,调解此案。在消协和法院的主持下,耐心宣传和调解,最终经营者与消费者的意见达成一致,由快递公司赔偿投诉人严某经济损失3200元,以后互无纠纷在调解成功后,双方当场申请了司法确认,确保了调解效力。
【案件评析】
  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在引用的法律上,投诉人要求按照《消法》规定,给予双倍赔偿,而被投诉方则是要求按照《邮政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投诉人退回厂方的该包服装并没有报价,所以只能按照《邮政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该快递公司按照5倍赔偿,已经是超出了法律规定的最低限额。现在我国的快递行业没有专门的立法,在处理快递行业的纠纷时,无论是消协部门,还是司法部门,都是依据《合同法》和《邮政法》,而如果参照上述法规,将使消费者遭受重大损失,所以在处理此案中,消协人员耐心调解,使双方当事人各退让一步,因消费者货物没有保价,快递公司和消费者各承担货物价值的一半。双方握手言和,继续维持合作关系,并使消费者获得了快递邮费的50多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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