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11年10月19日,消费者桂某给其子办理了某泳疗中心的服务卡,缴费260元。2011年11月23日,消费者桂某其子伍某在该店接受泳疗服务后,当天发生过敏性湿疹,经芜湖市第二人民医院、南京市皮肤病研究所确诊为过敏性湿疹。先伍某感染肺炎,经住院治疗供花费近5000元。2012年4月16日,消费者伍某协其子来我会投诉,并提供相关证据,要求某泳疗中心赔偿其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误工费等相关费用,我会依法予以受理。
我会受理后,立即进行了调查,并联系朱某到我会说明相关情况,朱某辩称,伍某的湿疹是其本身体质有问题,其提供的服务和使用的产品均无问题,可以提供产品进行化验,如有问题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伍某湿疹不一定就是其接受服务造成,亦有可能是其他原因,其不应当承当赔偿义务。经本会调查,朱某经营的某泳疗中心系没有经营执照,亦没有相关的资质。伍某系桂某非婚生子女,伍某在泳疗中心接受服务后,仅四十分钟就发病。
分析
本案的焦点分为以下几点:
1、伍某的过敏性湿疹是否由泳疗服务造成;
2、经营者朱某无照经营的行为在本案中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承担的责任比例为多少;
3、伍某本身体质是否为过敏性皮肤,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4、经营者朱某是否履行了其警示义务,即过敏性皮肤的消费者应当注意的事项;
5、赔偿的相关费用是否合理,肺炎是否应当由经营者支付。
处理
经本会调查得之上述情况后,依法作出如下调解意见:
1、伍某的过敏性湿疹从发病时间来看,与泳疗有一定的联系的可能性较大,其仅在接受泳疗服务后四十分钟即发病,应与其接受泳疗服务有一定的联系。
2、经营者朱某无照经营的行为在本案中应当承担责任,并且其为履行警示义务,即使消费者本身有体质问题,其在位告知消费者过敏性皮肤不得入池泳疗的情况下,仍然要承担相关责任。
3、本会认为伍某过敏性湿疹与泳疗中心的过错存在关联性较大,其肺炎病与泳疗中心的过错不存在因果关系。
4、考虑到伍某年纪仅2岁,其父母奔波芜湖、南京两地看病,应当支持其误工费和适当精神抚慰金。
5、因此,本会认为赔偿数额应以3000元上下为宜。
经本会与繁阳镇工商所联合调解,经营者答应以2800一次性解决此事,消费者亦同意此调解结果,最后本会考虑到伍某系非婚生子女,联系其父伍某到场签订了调解协议书。至此,本案调解结束,双方均对本次调解表示满意。对于经营者无照经营的行为由繁阳镇工商所另外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