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消费者李女士在南陵县移动手机卖场购iphone4一部,价值3988元,回家后发现不能正常通话。5月3日下午,李女士到卖场要求退货遭到拒绝后到消协投诉。
消协受理了该投诉,并联系卖场负责人,该负责人表示,根据卖场与消费者签订的《移动电话购买服务需知》第三条“手机主机如遇功能性故障,请您就近到厂家授权检测点进行检测。检测如属质量问题,在购买后7天内,您可选择退机、换机、或维修;……事实上,李女士的遭遇并非个案,有很多消费者购买手机后,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明显的质量问题,要求退货或换货时,销售方通常会要求“要退换货必须得经过厂家授权检测点进行检测,确定是否是功能性故障”,甚至将这样的要求以服务需知或店堂公告等方式明示于消费者。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11条之规定:“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移动电话机主机出现性能故障的,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消费者要求退货时,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为消费者退货,并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也就是说消费者购买的手机只要发现有三包规定附录中15项性能故障之一的,就有权要求经营者退货,或者更换、或者修理。经销商检查消费者手机确实存在性能故障的,应及时满足消费者的要求,不得增加任何附加条件。消协认为这样的检测要求,增加了消费者的购物风险,损害了消费者公平交易的权利,免除了商家的义务和应承担的责任,是典型的不平等格式条款,销售方应按上述规定予以无条件退换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