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调起火维权案
【案情简介】2005年太和县消费者贾某在某商场购买了三台某同一品牌空调。2012年1月23日大年初一凌晨四点左右,贾某被一阵异响声吵醒。贾某起床发现异响来源于一楼客厅空调立式机,并且机内有大量火花产生。贾某连忙一边关闭家中总电源,一边呼喊家人往三楼阁楼外逃生。刚到达三楼后便听到楼下产生摔打声,瞬间气流及浓烟充满了三层楼的每一个房间。虽然火灾在邻居的帮助下扑灭,但一家人遭受了严重惊吓且财产遭受了重大损失。贾某投诉到太和县消费者协会,请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处理过程及结果】太和县消费者接到投诉后立即开展调查,经查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属实。消协多次联系该空调生产厂家,希望其到消费者协会进行调解。厂家代表到消协后表示愿意接受调解,但就消费者要求的赔偿数额有异议。后在县消协、县消防队的多次调解下,结合太和县价格认证局《关于火灾烧损物品的价格认证结论书》的定损情况(认定的损失为41159元),经过耐心细致的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厂家赔偿消费者6.5万元,另赔偿该品牌的立式空调和液晶电视各一台。
【案件评析】这是一起因空调内部故障引发火灾的消费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三十五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本案中,贾某购买的空调虽已经超过“三包”期限,但生产者应该充分保证空调的安全性。由于空调质量原因造成了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失,厂家应该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