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家住市内某小区的市民杨某遭遇了一场无妄之灾,
市消协受理了杨某的投诉,在经过实地调查后,杨某所反映属实,市消协与该小区开发商及物业公司多方协调沟通,指出根据《消防法》第十八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在事实与法律面前,开发商与物业公司同意赔偿杨某的经济损失,双方自行达成一致协议,此案终于落下帷幕。
本案中,灭火器不仅不能灭火,还成了民事纠纷中的导火线,关键在于生产企业无“诚信”,开发商不负责任购置不合格消防器材,物业公司不尽职责,没有对消防器材进行日常检查,导致不该有的火灾发生。在2012年315晚会中也曝光很多不合格的灭火器,企业为追求利益,实际灭火剂含量不足量,远不能达到标签上标注的,在灭火时,有时喷不出来,有时喷出来不灭火,根据《消防法》规定“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除了加强对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其他相关的单位人员也要加强消防安全意识,特别是对消防器材日常检查和维护,因为每个人都知道,大火无情,当我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受到火灾威胁的时候,灭火器就是希望,就是生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