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处理过程及结果】
霍邱县县消协在受理投诉后,召集消费者与经营者进行现场调解。消费者杨某是一名来自农村的学生,在霍邱师范就读,为方便与家人的联系,从经营者拿购买一部二手手机,使用不到25天就出现质量问题,非常痛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经过消协工作人员细致耐心的调解,经营者为消费者办理退货,消费者非常满意。
【案例评析】
本案中经营者认为出售二手手机经营者不承担“三包”责任,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第二十三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国家规定或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其他责任的,应按国家规定或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此案法律关系明确,责任主体确定,是一起典型的电子类投诉案例,经营者不了解自己的义务,进而产生纠纷,经过消协工作人员的法律法规宣传,经营者才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给予消费者退换。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宣传对消费维权工作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