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和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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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和县消协紧扣“四有”调解消费纠纷

2012-04-30   来源:太和县消费者协会   作者:昕靓   浏览:1884

 

太和县消协紧扣“四有”调解消费纠纷
 
近年来,太和县消费者协会在受理调解大量的消费纠纷过程中,积极探索、认真总结,使各类消费申诉的调解成功率达到百分之百。仅2011年,该协会受理消费者申诉纠纷案就达82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75.67万元;2012年一季度受理消费者申诉纠纷案18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0.9万元;深受社会各界和广大消费者的好评。要想让经营者和消费者双方心服口服、互谅互解,最终履行责任、握手言和,他们的经验是调解消费纠纷中应把握“四有”。一是“有法”。在调解消费纠纷时,必须拿出法律武器,出言才具备权威性。处理伊始,他们首先告之经营者根据哪部法律哪个条款规定,应该怎么做或违反了什么。让经营者心中有底,觉得于法有据,气势上有所收敛,使调解可以循序渐进。二是“有理”。做到“有理”要根据“常理”,进行“推理”,做到“合理”,步步为营,使双方口服心服。三是“有情”。在调解过程中,始终要突出一个“情”字。对经营者、消费者都要融情于事。情能化解消费者的愤怒、委屈;情能融化经营方的戒备对立,把双方拉到一个平台上,化难为易。四是“有罚”。在前三项都苍白无力时,必须亮出“罚则”,让经营方感觉到法律的制约,从而自觉履约。譬如,向经营者讲如果不对消费者承担相应责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0条第7款的规定,工商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使经营者掂量轻重,自觉承担责任。【昕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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