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阳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凤阳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当前位置:安徽315>江淮维权>滁州市>凤阳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维权动态

电脑质量瑕疵维权案

2012-02-28   作者:凤阳县消协   浏览:2273

电脑质量瑕疵维权案

【案情简介】

2011年8月20日,消费者朱女士在凤阳县某品牌电脑专卖店购买了一台手提电脑,价值4500元。使用过程中频繁出现打不开机的现象,无法使用,经售后服务站两次维修后同样的问题仍然出现,当消费者再次找到经销商时,经销商态度极其恶劣,不但不愿意为其更换,还让消费者自己到蚌埠维修点去维修。无奈之下,消费者2012年元月30日到凤阳县消费者协会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

凤阳县消费者协会受理后,立即组织消协工作人员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其发票、维修记录齐全),并召集了消费者朱女士和该电脑专卖店的负责人到县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依据《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经销商免费为消费者朱女士更换同型号的手提电脑一台。

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品牌电脑维修引发的消费纠纷。依据《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三条:“在整机三包有效期内,微型计算机主机、外设商品出现本规定《微型计算机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由销售者负责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商品;同型号同规格产品停产的,应当调换不低于原产品性能的同品牌商品。”《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的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予以更换。作为经销商要勇于承担起自己的责任。

向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