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2年1月29日和2月29日,消费者谢会年和受害人王双狗分别向我县东流分会投诉,经消协工作人员即时调查、取证、走访,在双方无法举证过失的情况下,考虑到受害人王双狗缺失左眼事实,东至县消费者协会经与四家(即:湖北某生产厂家、经销公司、消费者和受害人)沟通,于2012年4月10日组织现场调解,经四方共同协商,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本协议签订之日,生产厂家和销售公司一次性现金共同赔偿受害人医疗费、仪眼安装修配费用、伤残赔偿金(按照七级伤残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鉴定费共计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元)。
二、以上赔偿款由本县销售公司先行代烟花生产厂家赔付。
三、消费者与受害人就医疗费等相关费用的垫付事宜自行协商,不得向厂、商提出赔付。
四、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执一份,东至县消费性协会留存一份,自各方签字或盖章后即行生效。
五、本调解协议书为最终赔偿依据,各方不得就民事赔偿再次产生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