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6日,位于南陵县籍山镇的某橱柜专卖店举办促销活动,消费者夏先生当场交付定金2000元,获得“定金不退”字样收据一张,并参与抽奖中得三等奖(锅具三件套)。后经销商派人上门测量尺寸,因尺寸计算方法不能为夏先生接受,夏先生想要经销商退还定金,经销商表示定金已被厂家拿走,定金不予退还,经多方协商,经销商要求锅具三件套不能退还,需以600元价格购买,余下1400元钱可以退还。4月9日,消费者夏先生来消协咨询。
消协工作人员联系经销商,证实夏先生反映情况属实,又仔细查看了收款收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向夏先生讲明了“定金”和“订金”的区别:“定金”是指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向对方给付的作为债权担保的一定数额的货币,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经营者违约时“定金”双倍返还,消费者违约时“定金”不返还;而“订金”仅仅是预付款,不具备担保性质,即使消费者违约,也可要求经营者退款。夏先生表示满意。
在此,消协提醒,消费者在预购商品时,一定要将“定金”与“订金”辨清,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对涉及到“定金”与“订金”的部分也应详细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