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陵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南陵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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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消费者协会2012年简报第二期

2012-04-05   作者:南陵县消协   浏览:2481

 

南陵县召开全县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办 公 会 议
3月7日下午,全县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办公会议在县工商局五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县政府办副主任汪飚主持,县消协常务理事参加了会议,副县长潘怀中出席会议并做了重要讲话。
会上县工商局崔春雷副局长宣读了《关于开展2012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系列活动的实施意见》,并就3·15相关活动具体要求作了安排和布署。县消协秘书长秦加汉宣读了《关于开展消费维权法律法规知识竞赛的通知》,对竞赛预赛和决赛活动筹备情况作了汇报。
潘怀中副县长在会上指出3·15牌子非常崇高、神圣,希望大家按要求布署工作,并提出五点要求:一是要充分认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意义;二是各部门要齐抓共管,形成合力;三是要加大对危害消费者权益的打击力度;四是要守土有责,将消费安全责任明确起来;五是各部门要根据3·15活动安排,认真组织开展好纪念活动,将活动搞得有声有色。
 
南陵县纪念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现场
宣传咨询服务活动隆重举行
 
为隆重纪念2012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深入宣传“消费与安全”年主题,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3月14日上午,南陵县在乐购广场组织开展了2012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现场宣传咨询活动。县委副书记罗勇,县委 常委、宣传部部长俞才贞,副县长汪绍华,县政协副主席焦庆华莅临宣传现场。
当天,县工商、检察院、法院、质监、卫生、食品药品、农委等部门在3·15活动现场进行宣传咨询和服务活动。现场设置真假识别区、消费者投诉区、法律咨询区、企业展示区,各部门通过现场3·15便民服务向消费者发布各类信息和提示,并接受咨询、投诉和举报,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予以揭露、批评。工作人员通过部分消费投诉热点和案例,提高消费者的维权意识,提醒消费者注意防范消费陷阱,促使经营者尊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法诚信经营。
通过活动的开展,促使社会各界高度重视消费安全问题,进一步贯彻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保护消费者的安全权。
据统计,活动当天,现场共发放宣传资料3000多份,提供咨询800多人次。
随后,在五里垃圾填埋场进行了物资销毁活动, 本次集中销毁活动的罚没物品种类繁多,其中侵权白酒4372瓶、侵权葡萄酒75瓶、侵权手机22部、侵权服装鞋类103件(双)、 侵权日化用品242瓶(盒)、侵权食品及过期食品近300公斤等,共计40个品种,价值近10万元。
 
隆重纪念“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电视讲话
南陵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潘怀中
 
全县广大消费者朋友们,同志们:
你们好!
值此2012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即将到来之际,我谨代表南陵县人民政府向全县广大消费者朋友们致以节日的问候,向辛勤奋战在消费维权第一线的各执法部门、消协组织全体干部职工致以节日的祝贺!并借此机会,向关心、支持消费维权事业发展的广大消费者表示诚挚的敬意和衷心的感谢!
中国消费者协会确定今年“3·15”活动年主题是“消费与安全”,基本目标是:促使社会各界从促进经济发展、推动社会和谐进步的高度重视消费安全的问题,进一步贯彻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保护消费者的安全权。其目的:一是提高企业消费维权的意识和水平,促使其生产安全的产品,提供安全的服务,预防和减少安全隐患,确保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人身权和财产权不受到损害。二是增强节约资源和环保意识,保障环境安全,维护消费者的长远利益。三是要特别注重对老人、儿童、农民等弱势群体的保护,采取措施,保障他们的安全权益。四是树立科学、合理的消费观念,使消费行为符合安全消费的要求,通过消费者的选择推动行业规范发展,更好地保障消费者安全权益。
今年的“3·15”,县政府非常重视,成立了纪念活动领导小组,并下发了活动方案。以纪念“3·15”活动为契机,政府有关部门将在全县范围内广泛开展以“消费与安全”为主题的一系列活动。一是在3月14日当天在籍山镇繁华路段举办以现场受理消费者投诉和咨询、假冒伪劣产品展示、名优产品宣传为主要内容的“3·15”大型宣传咨询活动,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接受消费者的咨询和投诉,为消费者排忧解难,希望广大市民和消费者积极参与。二是进行集中销毁假冒伪劣商品活动。三是举办以食品安全、打击传销、规范直销、消费维权年主题宣传为主要内容的大型知识竞赛活动。四是组织工商局、卫生局、药监局、质监局、烟草专卖局、城建委、公安局、文广新局等相关部门开展各类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专项整治行动。五是组织对网络交易、化妆品安全、预付式消费等方面研讨,推动完善保护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六是针对旅游、餐饮等服务行业中的“霸王条款”和消费陷阱开展消费者评议活动,促进行业服务水平的提高和行业规范的进一步完善。七是加强与安全有关的商品和服务比较试验,对外发布有关消费安全的消费警示、提示,为消费者提供安全产品和服务信息。八是开展“消费与安全”方面的宣传教育,帮助消费者增长安全消费的知识。九是加强与有关行业协会的沟通与合作,共同推进对消费者安全权的保护工作。
同志们,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让我们在县委、县政府的坚强领导下,紧紧围绕“消费与安全”年主题,共同努力,为保障消费、扩大消费,促进南陵跨越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最后,祝全县广大消费者朋友们身体健康,生活愉快,家庭幸福,万事如意!
 
 

 

 

空调噪音大 
消协调解换 
 
2011年7月3日,家住南陵县格林村的刘先生在位于县十字街的某家电专卖购买海信空调一台,价值3200元。
7月4日安装师傅上门到他家安装,当时他本人不在家,当晚回到家中开启空调看效果,结果发现空调噪音大,电话与安装师傅联系。
7月5日,安装师傅上门,经检查,发现空调外壳脱焊,判断可能是货物运输过程中遭到损坏,至于噪音和外壳脱焊,因他不是专业维修人员,所以无法修理,请刘师傅直接与店主联系。刘师傅联系店主,店主同意派维修人员上门。
一星期后,维修人员上门,经检查,空调外壳可以用焊接的方式维修,噪音则经过专业检测仪器没有发现超标现象。刘先生不同意维修人员的说法,说家中电视开着还能听到空调声音,晚上睡觉岂不是吵死了,因此也不同意用焊接的方式修理空调外壳。
后刘先生又几次与店主联系,店主派了维修人员上门查看,也没有发现空调噪音大的问题,遂邀请厂家维修人员上门查看,厂家维修人员也称空调噪音没有超标。
2012年3月8日,刘先生来南陵县消协投诉。消协受理了投诉,并与店主取得联系,要求店主来消协接受调解。店主称她在芜湖,不能马上赶过来,消协工作人员将投诉情况告知店主,并向店主宣传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知识和《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店主表示下午从芜湖赶回,亲自带维修师傅现场去查看,并会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作出妥善处理。刘先生了解这一情况后,表示先行回家等待。下午,店主主动电话联系消协,表示在10天内为刘先生更换一台同型号空调。刘先生表示同意,并对消协调解表示感谢。至此,调解成功。
本案是由空调噪音引发的纠纷。在此,消协提示:消费者在选购空调时,除了要查看合格证、三包凭证等是否齐全外,一定要查看制冷量、能效比、噪声这三大性能指标和“3C标志”、“能效标志”两种认证标志,不要被花花绿绿的广告宣传所主导。
 
 

 


恼人的鞋子
3月14日,消费者张女士到南陵县工商局、南陵县消费者协会主办的街头宣传咨询活动现场投诉。张女士称她今年1月2日在县城某大型商场购买了一双女鞋,当时正值商场促销,原价1288元的鞋打五折后以644元的价格成交,新鞋买回家后十几天右脚鞋跟自然脱落,与商场联系,给予修理,但是修理后的鞋跟有坑坑洼洼现象,张女士很不满意,要求换货,但是商场方面表示只能帮她再次修理,不予更换。对此投诉我们现场进行了受理,并联系了商场方面,商场负责人同意张女士的说法,表示按照鞋类三包规定,只能予以维修。在现场,张女士又提出两只鞋子上的褶皱不一样,这明显属于质量问题,坚持要求更换或退款,商场负责人则认为没有哪双鞋的褶皱是完全一样的,而且这个根本看不出来,如果消费者坚持认为鞋子的褶皱有问题,她们也可以进行维修,双方僵持不下。消协人员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安徽省鞋类商品“三包”规定》作了调解,经调解,双方同意于一个月内修理好(包括鞋跟和褶皱),如果对修理结果不满意,商场方面会再次予以修理,对再次修理结果仍不满意的,予以更换。
3月15日,消费者王女士到消协投诉,称她去年10月份在县城某大型商场购买了一双694元的女鞋,买回去后穿了几次,最近拿出来穿时才发现两只靴筒长短不一,相差大约一寸左右,现要求退款。与商场方面联系,商场负责人表示这是人为拉扯造成,且对方购买时间长,已过“三包”期,可以不予以维修,但可以应消费者要求予以维修,若是维修后消费者不满意可以选择退换货。经调解,消费者坚持这是鞋子质量有问题,不同意维修,最后双方约定去县工商局经济执法局对鞋子送检以作质量鉴定。
上述两例同样是鞋子,一调解成功一失败,表面是归结于鞋子质量问题,实际是对“三包”问题理解不一。《安徽省鞋类商品“三包”规定》对“三包”期限和范围作了明确规定,张女士所购鞋在“三包”期内,鞋子也没有明显的质量问题,所以应予以维修,只有两次维修后仍不满意才能要求商场予以退换货;王女士所购鞋虽然靴筒长短不一,但是因为已过“三包”期限,且无法证实是人为还是质量问题,因此难以维权。
在此,消协提示:购物时要认真查看有无瑕疵,索要购物单据和保修卡,并了解物品的“三包”期限,方便日后维权。
 
 

 

 

保价承诺不兑现 消协帮忙解纠纷
2011年10月1日,消费者丁女士在南陵县某手机大卖场购买一款朵唯手机,价值1990元,当时店员在收款凭证上注明“半年之内价不变,差价凭票”字样,但是没有落款和时间。今年3月初,丁女士偶从该卖场经过,发现该款手机已跌价,遂要求卖场补差价,卖场方负责人表示收款凭证上保价字样是店员个人自主行为,与卖场无关,且该店员已辞职,所以不能补偿丁女士差价。双方争执不下,丁女士于3月27日到县消协投诉。
消协受理了该投诉,经了解,消费者所诉是事实,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进行了调解,经调解,卖场方退赔消费者200元,消费者表示接受,该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这是一起不遵守保价承诺引起的纠纷。本案中,卖场方认为该保价承诺是店员个人行为,这是不妥当的,因为店员代表的是卖场形象,且当时在职,作出的保价承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所以卖场方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经营者与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补偿差价。
本案中,消费者丁女士得到了差价补偿,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这是由于丁女士保留了相关证据,在此,消协提醒:消费者在保留相关证据时,一定要经营者在证据的显著位置注明自己的相关承诺,并签名盖章,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经营者也要以诚信对待消费者。
 
 

 


春季出游五注意
春天是旅游的好时节,但春季“乍暖还寒”,天气变化无常。为此,消协对春季出游提出五点注意事项:
一、作好出行计划和安排。对旅游目的地、活动内容、突发状况等作出详细周密的计划和安排,以节约时间和经费,提高春游质量。
二、作好出行准备。根据旅游地的天气情况携带适当衣物,带好雨具、常用药品、充电器等,并检查所带东西是否齐全。选择跟团出游,应跟正规的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明确责任和义务。选择自驾游,应制定详细的行车路线,做好食宿准备,备好身份证、驾驶证、行车证等证件和拖车绳、蓄电池连接线、三角停车警告牌、备用轮胎等车用应急用品,并选择正规汽车4S店或汽修厂对车辆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车况良好。
三、购物要谨慎。旅游景点购物一定要谨慎,要注意辨别商品真伪和质量,对景点内的商品或导游推荐的商店或商品,特别是价值较高的珠宝玉器、电器、名贵药材不要轻易购买。要保存好发票单据,标明所购产品的等级标准,并注意核对单据上的印章和地址是否与现场看到的一致。
四、注意饮食卫生和人身、财物安全。春季湿润,容易滋生细菌,要尽量避免饮用生水和吃不洁食物;不坐在阴凉潮湿的地方,不席地而坐,以免受潮致病;不触摸野花野草,以免中毒;不乱扔烟头纸屑,以保护环境卫生和避免引起火灾;不随意离开旅行团队,不到尚未开发的峭壁、山洞、崖隙等地方去探险;妥善保管好随身携带的财物,不让贵重物品离开自己的视线,防止物品被盗;自驾游不疲劳驾驶,不乱超车,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中途停车时安排人看管车上财物,并尽量把车子停到停车场。
五、注意保管好相关凭证。对旅行过程中发生的旅游纠纷,应及时与当地旅游管理部门联系,并提供旅游合同、门票、发票等相关有效凭证,以便快速有效维权。对旅行过程中发生的意外,应第一时间与导游或当地的警察局或医疗机构联系,争取第一时间获得救助,并注意保存相应的证据资料,如报警存根、医院的病例、损失证明等,以便根据实际情况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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