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和县消费者戴某在太和县某鞋城购买一双皮鞋,无奈刚开始穿皮鞋就出现掉皮等质量问题,戴某几次去和商家协商,均被拒绝。在太和县消费者协会调解下,经营者为消费者更换一双新鞋。
近日,太和县消费者戴某到消协投诉称其在太和县某鞋城购买一双价值148元的皮鞋,鞋子的材质标注是牛皮。新鞋换上脚还没穿到家便出现掉皮、开胶等质量问题,戴某第二天一早便到鞋城要求更换一双新鞋,营业员以老板不在家为由拒绝为消费者更换。太和县消协接到投诉后立即与鞋城协商,营业员仍以自己不是老板,做不了主为由拒绝为消费者更换。消协工作人员通过多方渠道联系到鞋城负责人,消协工作人员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和《国家鞋类三包规定》进行调解,最终在消协工作人员的努力下,经营者同意为消费者更换一双新皮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国家鞋类三包规定》规定鞋类商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出现表皮脱落、严重脱胶(有侧帮缝线的除外)等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选择退货、更换或者修理。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性退清货款。因此消费者要求经营者对出现质量问题的鞋类退货、更换或者修理,是经营者的义务,也是法律赋予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以推诿或者以其它方式不履行“三包”义务时,不仅触犯了法律也破坏自己的企业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