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1日,消费者丁女士在南陵县某手机大卖场购买一款朵唯手机,价值1990元,当时店员在收款凭证上注明“半年之内价不变,差价凭票”字样,但是没有落款和时间。今年3月初,丁女士偶从该卖场经过,发现该款手机已跌价,遂要求卖场补差价,卖场方负责人表示收款凭证上保价字样是店员个人自主行为,与卖场无关,且该店员已辞职,所以不能补偿丁女士差价。双方争执不下,丁女士于3月27日到县消协投诉。
消协受理了该投诉,经了解,消费者所诉是事实,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进行了调解,经调解,卖场方退赔消费者200元,消费者表示接受,该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这是一起不遵守保价承诺引起的纠纷。本案中,卖场方认为该保价承诺是店员个人行为,这是不妥当的,因为店员代表的是卖场形象,且当时在职,作出的保价承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所以卖场方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经营者与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补偿差价。
本案中,消费者丁女士得到了差价补偿,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这是由于丁女士保留了相关证据,在此,消协提醒:消费者在保留相关证据时,一定要经营者在证据的显著位置注明自己的相关承诺,并签名盖章,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经营者也要以诚信对待消费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