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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警示:未成年人消费权益不容忽视

2012-03-31   作者:陈君   浏览:3307

近日,贵池区消协成功调解了一宗未成年人消费纠纷案,消费者虽然最终获得退货退款处理,但此案引起了人们对保护未成年人消费权益问题的思考,经营者如何引导未成年人正确消费?家长对未成年人的消费行为如何监护?

日前,家住本市南湖苑小区的何先生来贵池区消费者协会城关分会投诉,称其刚满10岁的外孙在家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花280元在静安新城某文具店购买了一台MP5。现在自己知道后,因孩子还小且在学习阶段遂找到商家要求退款,但商家坚持已售出不退为由拒绝其提出的退款要求,无奈之下来消协投诉,请消费者协会帮其维权。贵池区消费者协会城关分会工作人员现场向经营者夏某宣传了《消法》和《民法通则》的相关法条规定,同时阐明了其中的利害关系。通过宣传和教育,经营者夏某意识到自己的错误,表示接受调解。考虑到所购买的MP5已经拆封并已使用数日,影响到二次销售,该分会工作人员从实际出发,提出了退还220元的调解意见,对此意见双方表示接受。至此,这起因一个未成年人消费而引发的纠纷终于画上圆满的句号。
   
近年来,区消协曾先后处理过多宗涉及未成年人消费纠纷案件,如未成年人賖帐消费案;未成年人误购“三无”产品电动玩具等,据此,保护未成年人消费权益,已成我区当前消费维权的新课题。为唤起全社会共同关注未成年人的消费权益,区消协特别提醒广大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

一、经营者一定要明晰未成年人民事行为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它民事行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二、经营者有责任和义务引导未成年人正确消费,特别是对于那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下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经营者更不要见利忘义,要遵章守法经营。同时也呼吁商家遵守商业道德,在未成年人没有家人陪同购买贵重物品时,不妨问一问是否已征得家长同意等,必要时应拒绝出售。如果未成年人购买涉及到有易燃、易爆、易碎的商品。一定要有监护人在旁陪同或者监护人同意方可销售。

三、 家长和监护人对未成年人消费行为同样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家长和监护人平时要多多关注孩子的消费观念,加强与孩子沟通,让孩子树立正确的健康消费观念。尤其是节假日孩子在家时间长,容易缺少监管引导,易造成未成年人擅自消费,产生不良后果。同时对侵害未成年人消费合法权益的人和事,要敢于保护并积极向相关行政部门投诉举报。

四、生产厂商生产未成年人的玩具、食品、用品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规定的安全卫生标准。禁止生产和研制不适宜未成年人智力开发或不相适宜儿童年龄特点的产品,产品外包装使用说明要标示明确的指引或消费警示,以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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