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泾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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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县人民法院 泾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泾县消费者协会关于加强涉及消费者权益纠纷

2012-03-26   浏览:2262

泾县  委员会文件

                

 

 

泾综治[20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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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泾县人民法院  泾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泾县消费者协会关于加强涉及消费者权益纠纷

诉调衔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县直各单位:

现将《泾县人民法院  泾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泾县消费者协会关于加强涉及消费者权益纠纷诉调衔接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泾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2012220

抄送:市综治办,市中院,市工商局,市消费者协会,县委、人大、政府、政协


 

 

      

                泾县人民法院  泾县消费者协会

                        诉调对接工作办法

                  

为进一步整合法院的司法资源和消协的调解职能,完善诉讼与行业调解之间的衔接机制,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可供选择的纠纷解决方式,维护我县社会和谐安定,促进我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等法律、司法解释等,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基本规定

1、经县消费者协会调解后达成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后,具有民事合同性质。

2、经县消费者协会调解解决的纠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或者当事人要求制作书面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书面调解协议。

3、调解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2)纠纷简要事实、争议事项及双方责任; 

   (3)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4)履行协议的方式、地点、期限; 

   (5)当事人签名、调解主持人签名、消费者协会加盖印章。

   调解协议由纠纷当事人各执一份,县消费者协会留存一份。

4、县法院、消费者协会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每年不少于一次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调解的热点、难点问题和诉调衔接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联席会议。

5、县消费者协会设立消费者权益纠纷诉调对接办公室,办公室专门负责与县法院在消费者权益纠纷方面的对接工作,县法院对县消费者协会的调解工作提供支持和指导。 

   二、诉调对接的基本方式

6、县法院受理的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可以根据案件需要,委托县消费者协会进行调解,或邀请县消费者协会协助调解,并出具相应的委托函或邀请函。

7、县法院委托县消费者协会调解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可以在县法院立案前进行,也可以在立案后、开庭审理前进行,还可以在庭审中或庭审后进行。

对于在当地有重大影响、疑难复杂、矛盾易激化的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可以在立案前委托县消费者协会进行调解,或立案后邀请县消费者协会协助调解。

8、县消费者协会受理的重大、群体性的投诉,可以邀请县法院指导调解。

9、消费者协会在调解过程中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诉调对接的程序

10、县法院委托县消费者协会调解的,应当征得各方当事人的同意,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或者在商定、指定时间内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立案或审判。

11、县消费者协会受托进行调解的,县法院应当在调解3天日将诉状及证据材料的复印件送交县消费者协会,并针对具体案情做好调解的指导工作。

12、县消费者协会受托进行调解的,应当2人以上共同进行。

13、县消费者协会邀请县法院指导调解案件的,或县法院委托、邀请县消费者协会协助调解案件的,应当出具邀请函,邀请函应写明案情和调解的日期。

14、对县法院委托或邀请调解不成的,县消费者协会可以派出调解人员旁听案件的公开审理。

15、县法院邀请县消费者协会参与调解的,县消费者协会指派的调解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1)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2)品德良好、责任心强、熟悉法律、法规及政策有一定的群众工作和调解工作经验。         

(3)应当是县消费者协会中专门从事调解消费者权益纠纷的工作人员。

16、对于县法院立案前委托县消费者协会进行调解的,调解期限为15日;对于立案后委托县消费者协会进行调解的,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调解期限为15日。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调解期限为20日。调解期满未达成调解协议的,经各方当事人同意,调解期限可以适当延长,延长的调解期限不得超过7日。

17、当事人可以自行提出调解方案,调解人员也可以提出调解方案供当事人协商时参考。调解协议超出诉讼请求的,调解人员可以准许。

18、经当事人各方当事人同意,案外人可以参与案件的调解。案外人自愿为当事人履行义务提供担保的,调解人员应予准许。

19、县消费者协会受托进行调解,应当制作调解笔录。调解笔录应当真实完整地反映调解过程,记录各方当事人的调解意见。

20、县消费者协会受托调解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终止调解,在终止调解之日起七日内向县法院出具调解终结书,告知调解结果,并将调解笔录和相关证据材料移送县法院。

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撤诉、要求 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21、委托调解期间,调解人员应与县法院的案件承办部门和承办法官保持联系,及时沟通,共同做好当事人的稳定工作,防止矛盾激化。 

22、县法院和县消费者协会受理调处的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应每季度通报一次。对矛盾可能激化的案件,可以提出建议,共同做好防止矛盾激化的工作。

23、县消费者协会调解人员进行调解活动时,应当保持中立地位。调解人员对于调解过程中获悉的审判秘密、当事人的隐私和其它不愿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四、县消费者协会指派的调解人员的回避

24、调解人员应当在调解3日前通知当事人,同时告知当事人有关调解人员的姓名以及是否申请回避等有关权利和义务。

25、调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申请他们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26、当事人申请调解人员回避的,应当在调解前提出。调解过程中发现有回避情形的,也可以在调解过程中提出。

县法院邀请消费者县协会协助调解的,当事人可以在开庭审理前或者庭审中提出。

27、被申请回避的调解人员在调解单位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调解活动。

28、县消费者协会主持调解的案件,调解人员的回避,由负责案件调解的部门负责人决定。

29、对于虽不具备本意见第25条规定的情形,但当事人坚持不愿意接受其调解的调解人员,调解组织一般应当更换。                    

五、调解协议效力的确认

30、经县消费者协会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经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签字盖章后,当事人可以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确认其效力。县法院对该类案件不收取案件受理费。

31、县法院在立案后委托县消费者协会进行调解的案件,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民事调解书。

32、当事人在立案前经县消费者协会调解、县消费者协会邀请县法院指导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要求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当即立案,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制作民事调解书。

六、其他规定

33、对于在参与调解活动中有显著成绩或者有其它突出事绩的调解人员,由县法院会同县消费者协会给予表彰和奖励。

34、对于符合人民陪审员选任条件的优秀调解人员,县法院可以依法定程序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为人民陪审员。

35、县法院和县消费者协会应当建立邀请、委托消费者协会调解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台账,每季度将委托、邀请消费者协会调解的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数量和调解成功的案件数量上报中级人民法院和上一级消费者协会。

36、县法院审理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可以优先邀请被任命为人民陪审员的县消费者协会调解人员参加陪审。

37、县法院、消费者协会定期向社会发布典型消费维权案件,引导消费者依法科学合理维权,倡导经营者守法诚信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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