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用电器的“三包’期与“安全”期
去年3月份,巢湖市消协接到消费者刘某的投诉,反映家中洗衣机在工作时发生甩干桶和外壳爆裂,要求经营者赔偿未果,请求消协调解。经调查:经营者反映该洗衣机一无购机发票、二是已超过“三包”期、三是该品牌洗衣机早就不在经营。后消费者举证,经营者承认该洗衣机是他店2004年出售的。针对经营者的说明,消协强调两点:一是消费者在正常使用中,洗衣机发生爆裂,表明该机存在缺陷和安全隐患;二是按照《产品质量法》四十五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给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标明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在本案中,该洗衣机虽过“三包”期,但尚未超过十年的安全期,经营者对产品缺陷造成的损失仍有赔偿的义务。经调解:经营者认识到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双方本着互认互谅的原则,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经营者补偿消费者损失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