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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岁男孩消费引纠纷 消协出面调解化矛盾

2012-03-19   作者:方金灿 陈君   浏览:3893

    近日,池州市贵池区消费者协会成功调解一起一个10岁男孩消费而引发的纠纷,为其法定代理人挽回经济损失220元。
  日前,家住本市南湖苑小区的何先生来贵池区消费者协会城关分会投诉,称其刚满10岁的外孙在家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花280元在静安新城某文具店购买了一台MP5。由于父母外出打工,小孩由其年迈的奶奶照看,这钱是压岁钱,一共300块。现在自己知道后,因孩子还小且在学习阶段找到商家要求退款,但商家坚持已售出不退为由拒绝其提出的退款要求,无奈之下来消协投诉,请消费者协会帮其维权。
  接投诉后,贵池区消费者协会城关分会工作人员根据何先生提供的联系电话和地址,找到经营者夏某并表明来意,现场向其宣传了《消法》和《民法通则》的相关法条规定,同时阐明了其中的利害关系。通过宣传和教育,经营者夏某意识到自己的错误,表示接受调解。考虑到所购买的MP5已经拆封并已使用数日,影响到二次销售,该分会工作人员从实际出发,提出了退还220元的调解意见,对此意见双方表示接受。至此,这起因一个未成年人消费而引发的纠纷终于画上圆满的句号。
  《消法》第三条规定“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民法通则》第十二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据此,贵池区消费者协会提醒广大经营者,尤其是中小学校周边的经营者,要守法经营。遇到本案中的消费群体在购买学习用品以外的商品时,一定要有其法定代理人在场,或通过电话与其法定代理人取得联系,在遵循其代理人同意后方可销售,避免发生不必要的消费纠纷。同时也提醒广大中小学生家长,不要给孩子过多的零花钱,避免孩子之间产生攀比。要加强勤俭节约方面的教育,引导孩子从小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和人生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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