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萧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当前位置:安徽315>江淮维权>宿州市>萧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维权动态

萧县工商局2011年十大典型案例

2012-03-19   来源:萧县工商局   作者:萧县工商局   浏览:2239

20108月,萧县龙城镇某电动车经销商在河南省巩义市以每个0.8元的价格,擅自订制了印有“某某电动车,首批国家补贴产品”等字样的后挡泥板200个。为推销商品,当事人在向消费者销售其经销的11个型号的电动车过程中,口头宣传该电动车为国家中标补贴产品,及在所售出的电动车上安装上述订制的后挡泥板等方式进行销售。当事人行为构成了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我局根据《安徽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对其作出罚款10000元的处罚。

 

二. 20113月中旬,萧县某纸业公司生产的清香型纸手帕,其标注的商标标识以及外观设计与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几乎完全一样,该产品经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鉴定,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之规定,构成了商标侵权行为。

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商标标识35520套、“清风”牌清香型纸手帕26箱、罚款15000元的处罚。

 

2011220,萧县龙城镇某化肥经销商从江苏邳州金成肥业有限公司以每吨1500元的价格购进“彭城大化”牌含硫氮肥10吨,该产品经我局依法抽样送法定质检部门检测,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销售不合格肥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之规定,构成了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我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 “彭城大化”牌含硫氮肥4.5吨;没收违法所得1100元;罚款18900元的处罚。       

 

四. 2011年3月10,本局执法人员对萧县某商贸公司经销的啤酒依法进行抽样,送法定质检部门检测,4月22接安徽省蚌埠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送达的检验报告,判定当事人经销的啤酒啤酒瓶为不合格产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之规定,构成了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

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00元;罚款12600元处罚。   

 

萧县某种业公司加工、包装的5000千克矮抗58麦种的内标签上标明“产地:河南省”与实际产地安徽省萧县不符, 2011年8月13,被我局查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六条中 “种子种类、品种、产地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的。”之规定,构成生产、经营假种子的行为。

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生产、经营的5000千克假种子,罚款36000元的处罚。

 

六.2011年2月,赵庄镇一居民在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在萧县赵庄镇从事组装电动三轮车的经营活动。经我局调查核实,当事人组装电动三轮车“顺宝小天鹅”未经注册,而“亿星”为济南轻骑亿星电动车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构成了无照经营和商标侵权行为。

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处于10000元罚款。

 

七.2011530我局执法人员对萧县新庄一化肥经营户经销的“地德沃”牌有机无机复合肥依法进行抽样送法定质检部门检测,63送达的检验报告,判定当事人经销的“地德沃”牌有机无机复合肥为不合格产品,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肥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之规定,构成了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

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并处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罚款9000元的处罚。

 

.20107月,我局执法人员在萧县赵庄镇执法检查时,发现一成品油经营户在未取得营业执照和其他相关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成品油的经营活动,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构成了无照经营行为。

我局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并处没收违法所得500元;罚款6500元处罚。

 

.2010年12月28,我局执法人员在市场抽检中,对龙城镇一加油站经销的-10#高清洁柴油进行依法抽样。2011119,收到法定质检部门检验报告,该批成品油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成品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之规定,已构成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

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00元;罚款3900元的处罚。

 

.201133日,我局收到张庄寨镇一农民电话举报,反应在一化肥经营户处购买的某品牌尿素,涉嫌为假冒产品。310,该案予以立案调查。经我局查明当事人从徐州市一肥料经销商处,购进了标注注册商标为“三星”的三星牌尿素共3吨。该批尿素经安徽三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鉴定,为假冒其公司厂名、厂址及商标标识的侵权产品。

我局认为,当事人经销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尿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构成了商标侵权行为。

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4000元处罚。

向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