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城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舒城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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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城县消费者协会章程

2012-03-06   来源:舒城县消费者协会   作者:舒城县消协秘书处   浏览:3395

 

舒城县消费者协会章程
(2012年3月6日舒城县消费者协会四届一次理事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舒城县消费者协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舒城县消费者协会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等规定,经舒城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
本会实行理事会制度。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舒城县消费者协会的宗旨是:依照《消法》、《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引导广大群众科学合理消费,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为舒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舒城县民政局。本会接受县工商局、县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在工作中接受安徽省消费者协会、六安市消费者协会的指导,与县有关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并取得他们的支持。
舒城县消费者协会与兄弟县消费者组织建立联系,就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互通信息,交流情况,并参与有关活动。
 
   第六条舒城县消费者协会根据《消法》、《条例》的规定,积极维护消费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二)、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三)、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四)、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 五)、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六)、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七)、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八)、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九)、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第二章 职 能
   
第七条 舒城县消费者协会依照《消法》、《条例》履行下列职能:
      (一)、宣传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售后服务和消费者的意见进行调查、比较和分析,为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
(二)、参与有关行政部门、行业协会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安全、卫生、计量等进行监督检查;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行业协会和经营者提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建议,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向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反映、查询;
 (四)、受理消费者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五)、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提请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应当告知鉴定结论;
         (六)、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七)、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八)、其他与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有关的工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舒城县消费者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由县有关行政部门、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新闻媒介和各消协分会等协商推荐产生。
   第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理事会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三)、审议常务理事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或理事代表)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一条 理事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二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的职权是: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筹备召开理事会并向其报告工作;
(三)、审议理事的调整增补事宜;
(四)、对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理事、常务理事单位因人事任免原因调换人选及时审议;
(五)、决定设立本会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并领导相应机构开展工作;
 (六)、讨论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1/2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第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议至少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十五条 本会会长、秘书长由业务主管单位提名,副会长由相关单位提名,按照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选举。    
第十六条 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督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议有关职务人选任免名单。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其他由会长负责的事务。
   第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并向会长和理事会负责;
       (二)、协调内部机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有效开展工作;
       (三)、决定办事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十八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期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九条 舒城县消费者协会根据省消费者协会和省人事厅的统一安排设立秘书处,配备专职秘书长和工作人员,负责开展日常各项工作。秘书处秘书长由业务主管单位任命,为秘书处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条 舒城县消费者协会根据《条例》的规定,发展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二十一条 舒城县消费者协会根据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需要,可以在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大中型企业商场、集贸商场等设立分会、投诉站或联络站,建立消保组织网络。

                 第四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财政拨款;
(二)、会长单位和理事单位的补贴;
(三)、社会捐赠;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二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舒城县消费者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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