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4日,消费者张女士到南陵县工商局、南陵县消费者协会主办的街头宣传咨询活动现场投诉。张女士称她今年1月2日在县城某大型商场购买了一双女鞋,当时正值商场促销,原价1288元的鞋打五折后以644元的价格成交,新鞋买回家后十几天右脚鞋跟自然脱落,与商场联系,给予修理,但是修理后的鞋跟有坑坑洼洼现象,张女士很不满意,要求换货,但是商场方面表示只能帮她再次修理,不予更换。对此投诉我们现场进行了受理,并联系了商场方面,商场负责人同意张女士的说法,表示按照鞋类三包规定,只能予以维修。在现场,张女士又提出两只鞋子上的褶皱不一样,这明显属于质量问题,坚持要求更换或退款,商场负责人则认为没有哪双鞋的褶皱是完全一样的,而且这个根本看不出来,如果消费者坚持认为鞋子的褶皱有问题,她们也可以进行维修,双方僵持不下。消协人员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安徽省鞋类商品“三包”规定》作了调解,经调解,双方同意于一个月内修理好(包括鞋跟和褶皱),如果对修理结果不满意,商场方面会再次予以修理,对再次修理结果仍不满意的,予以更换。
3月15日,消费者王女士到消协投诉,称她去年10月份在县城某大型商场购买了一双694元的女鞋,买回去后穿了几次,最近拿出来穿时才发现两只靴筒长短不一,相差大约一寸左右,现要求退款。与商场方面联系,商场负责人表示这是人为拉扯造成,且对方购买时间长,已过“三包”期,可以不予以维修,但可以应消费者要求予以维修,若是维修后消费者不满意可以选择退换货。经调解,消费者坚持这是鞋子质量有问题,不同意维修,最后双方约定去县工商局经济执法局对鞋子送检以作质量鉴定。
上述两例同样是鞋子,一调解成功一失败,表面是归结于鞋子质量问题,实际是对“三包”问题理解不一。《安徽省鞋类商品“三包”规定》对“三包”期限和范围作了明确规定,张女士所购鞋在“三包”期内,鞋子也没有明显的质量问题,所以应予以维修,只有两次维修后仍不满意才能要求商场予以退换货;王女士所购鞋虽然靴筒长短不一,但是因为已过“三包”期限,且无法证实是人为还是质量问题,因此难以维权。
在此,消协提示:购物时要认真查看有无瑕疵,索要购物单据和保修卡,并了解物品的“三包”期限,方便日后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