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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2012-03-15   来源:市工商局、市消协   浏览:4355

消费维权案例一

 

美食城预付式消费卡维权案

 

【案情简介】

      20117月初,池州市贵池区工商分局和区消协陆续接到消费者申诉称,在某美食城购买了预付式消费卡,因该美食城已停止营业,老板去向不明,他们购买的该美食城预付费式消费卡无法消费,而卡内还剩有余额,要求退还余额。

【处理结果】

投诉后,经过工作人员半个月的调查发现,该美食城系一合肥人租用某公司4楼部分场地开办的。201011月正式开业后,前后一共对外销售预付费式消费卡5000余张。到20117月初停业时,尚有数千名消费者的卡内存有余额,共计21万余元人民币,单张卡内最多余额3000多元。工作人员多次拨打场地租赁人电话,均无法拨通,致使该起消费纠纷因找不到被申诉人而无法调处。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合同法》相关规定,售卡人因经营不善等原因“人去楼空”,属于经营者违约行为,甚至涉嫌诈骗行为。针对此案,贵池区工商分局和区消协把情况反映到了当地公安机关,建议由公安机关立案调查处理。公安机关介入后,售卡人交出了21万元预收款。2011914日起,贵池区工商分局和区消协在该公司“消费维权服务站”内设立了临时退款服务点,安排专人通知持有该美食城消费卡的消费者领取卡内余额,圆满化解一起群体性消费投诉。

【消费提示】

购买预付式消费卡存在一定风险,消费者不要轻易购买,如确需购买,也要在购卡前了解商家的经济实力、信誉、证照等相关情况,选择正规经营商家并签订相关合同,购卡时金额不宜过大。同时,要经常性了解商家的经营状况,一旦发现异常就应及时退卡。

 

 

 

 

 

 

 

 

消费维权案例二

 

商品房质量群体投诉案

 

【案情简介】

201142,消费者徐某等四人集体到东至县工商局和县消费者协会投诉,称他们所购的某小区22号楼3单元一层至七层(共七层)主卧室同一方位发现裂缝,长达2.1,有透光现象,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该单元全体住户集体找到了物业公司反映情况,交涉未果后,又将此事反映到开发商。该开发商认定该房屋楼板开裂确系施工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应无偿加固修复,并根据损失程度予以适当经济补偿,但双方在房屋返修和赔偿费用标准上意见相差太大。在长达几个月自行协商未果的情况下,遂投诉至东至县工商局和消费者协会。

【处理结果】

接诉后,东至县工商局和消协工作人员经多方调查、取证,于2011427正式组织双方进行当面调解,工作人员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耐心地对双方进行调解,最终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开发商同意一次性分别给予已装潢的陈某等33万元人民币作为维修加固补偿和其他补偿;根据徐某退房要求,开发商按现行市场价格退还房款69万元,并支付已实际发生的装修费用9.7万元。

【消费提示】

当商品房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出现质量问题,或因此造成损害时可以找开发商协商,如开发商不予理睬,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或其主管部门投诉。

 

消费维权案例三

 

超市销售霉变食品维权案

 

【案情简介】

20111028,消费者万某在青阳县城某超市购买了价值12.84元的散秤不透明小包装阿胶枣,晚上万某与其儿子一起食用,第二天早上万某与儿子都出现了腹泻症状,拿出小包装阿胶枣拆开查看,发现枣上有白霉,拆开第二个,发现枣上依然有白霉。万某带着儿子到医院做了检查,医生告知,确实是吃了变质食物才导致的腹泻。随即,万某找到该超市,要求该超市给予赔偿,但超市认为不是自己的责任,双方协商无果,万某遂向市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申诉。

处理结果

青阳县城关工商所接到市12315转办的申诉后,执法人员立刻赶到超市进行调查,发现同批次的部分小包装阿胶枣确有霉变现象。执法人员立即扣押了该批次的阿胶枣,并要求超市提供该批次阿胶枣的产品合格相关证明文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八十五条之规定,城关工商所对经营霉变食品的超市作了没收该批次阿胶枣、罚款两千元的行政处罚,并对双方进行了如下调解:1、由超市支付万某及其儿子全部的治疗费用。2、给予万某精神损失费、误工费合计一千元的现金赔偿。3、由超市负责人登门对女士进行赔礼道歉。双方对调解结果均表示满意。

【消费提示】

消费者在选择食品时,一定要查看食品的生产日期和失效日期,保质期内的食品也要仔细查看。要选购包装标识齐全的食品。不要过份追求食品的外观过于鲜艳、好看。

 

消费维权案例四

医疗保险纠纷维权案

【案情简介】

201154,消费者何某向石台县城关消协分会投诉,称其侄子在校参加了由某保险公司承保的学生、儿童系列保险,同时也参加了农村医疗保险,20111月其侄子因病住院,治愈后,在向保险公司理赔时,保险公司提出只对医疗费用扣除医保已报销的剩余部分进行理赔。何某侄子在购买该保险时,保险公司并未告知其相关合同内容,何某不同意保险公司的理赔条件,双方多次协商未果,遂向消协投诉,要求保险公司对全部医疗费进行理赔。

【处理结果】

经调查,消费者反映情况基本属实,保险公司虽然在保险合同上规定了相关责任条款,但是在办理保险业务时,并未将合同内容告知消费者。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和《保险法》第十七条之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经过石台县城关消协分会多次调解,保险公司最终同意以全部医疗费用为基数进行理赔,共计赔付消费者3781元。

【消费提示】

广大消费者在办理保险业务前一定要仔细阅读保险有关条款,有疑惑的地方一定要询问清楚,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消费维权案例五

 

九华山寺庙取水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116月,九华山风景区某寺庙为解决取水问题,20113月与江苏盐城某厂家联系,准备在寺庙后山做一个水塔,工程合同造价为7.5万元。5月份水塔建成后,寺庙向商家支付了3.5万元一期项目款,孰料使用一周后水塔出现漏水现象,寺庙多次找厂家协调,厂家声称水塔还处在调试期间,有一点漏水属于正常现象,同意修补,而寺庙方觉得水塔钢板厚度不达标,要求退货退款,双方意见无法达成一致,寺庙方遂向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申诉。

【处理结果】

九华山风景区工商分局接到市12315转办的申诉后,立即赶往现场查看,发现制作水塔所用的钢板厚度偏薄,导致承受水压能力低下。执法人员积极与厂家联系,将厂家约至九华山,向其宣传法律法规,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和《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赔偿。经过耐心细致地调解,双方同意签订新的合同,厂家严格按照质量标准为该寺庙重建一个新水塔,工程造价也进行了重新商定。

【消费提示】

厂家建造的水塔缺乏质量保障,不能保证正常使用,其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消费者应积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诉或向消费者协会投诉,以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消费维权案例六

 

 农用三轮车质量维权案

【案情简介 】

     2010年11月2,消费者王先生在东至县某经销商处花费14000元购买了一台农用三轮车,购车一年来,车辆出现档位跳槽、不能启动、马表不转、轴承不转等一系列问题,经销商已修理20多次,但三轮车一直不能正常使用,至2011811申诉时,经销商表示该车已超过保修期,不予免费修理。消费者王某遂向东至县工商局申诉,要求经销商更换该三轮车的发动机。

【处理结果】

接诉后,东至县工商局执法人员立刻联系经销商,经销商认为该车质量不存在问题,是消费者使用不当所致,并以该车已超过保修期为由不愿承担责任,而消费者又没有留下维修记录来证明购车几天后就出现了质量问题,调解陷入僵局。面对此种情况,执法人员向经销商宣传相关法规,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在没有证据证明该消费者有警示标志中说明的不当行为,不能将产品出现的问题归结为消费者的使用不当所致。虽然维修记录缺失,但维修的事实已经存在,维修记录缺失是维修人员不记录造成的,根据产品的三包规定,产品在三包规定内屡次维修不好的,消费者有权要求免费维修或更换。在执法人员耐心细致地调解下,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经销商对该三轮车进行全面维修,维修完成后,消费者使用该三轮车行驶3000KM内如发生因发动机引起的质量问题,则由经销商对发动机进行更换,产生的相关费用由经销商负责。

【消费提示】

消费者在购买农用车前,要详细了解生产厂家生产许可证、合格证等有关资质情况,最好选用知名度高的厂家。同时消费者还要注意保存相关凭证,以便维护自身权益。

 

消费维权案例七

 

热水袋爆炸伤人维权案

 

【案情简介】

20101215,消费者沙先生在青阳县陵阳镇某百货商店以5元钱购买了一只热水袋,在201119中午小儿睡觉使用时,热水袋破裂,导致小儿双脚烫伤,遂送青阳县人民医院进行住院治疗。2011110,消费者沙某拿着已炸开的热水袋赶至青阳县消协投诉,要求该百货商店赔偿其治疗费用和夫妻二人的误工费用。

【处理结果】

接诉后,消协工作人员立即找到盛某核查进货发票及相关手续,并核实了沙某小儿的烫伤程度。随后,工作人员又前后3次找来双方当事人了解情况,在查清相关事实的基础上,工作人员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向百货商店盛某宣传法规,作为销售者,有承担有关费用的义务。最终,销售商于2011120,按照要求一次性给予沙某1120元经济补偿。

【消费提示】

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除向商家索要发票外,一定要认清商标和合格证,看清使用方法并正确使用。

 

消费维权案例八

啤酒瓶爆炸伤人维权案

 

案情简介
    2011年8月19日晚
,消费者吕某在贵池区牌楼镇某小店买了一件某品牌啤酒,在饮用时,其中一瓶在开盖时突然瓶盖弹出,砸伤消费者吕某左眼,经医生诊断左眼角膜变色,瞳孔出血,并住院治疗,2011823,吕某向贵池区消协殷汇分会投诉,要求赔偿其医疗费用和其他损失。

处理结果
   
接诉后,工作人员深入实地,到牌楼镇某小店和吕某治疗的医院实地调查了解情况,同时与该啤酒公司取得联系,商谈有关赔偿事宜,但该公司负责人认为是吕某自身开启瓶盖不当导致眼睛受伤。在取得一定证据材料后,工作人员耐心地向啤酒公司宣传相关法律法规,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和第十八条之规定,消费者有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商家应对消费者的眼睛伤害应给予赔偿。经多次调解,啤酒公司最终向吕某赔偿了医疗费用、补偿金等共计人民币2000元。消费者吕某对调解处理结果非常满意。

【消费提示】

消费者在饮用啤酒未开瓶盖前,先仔细看清啤酒瓶内是否有杂质或沉淀,以保存完整的申诉证据;在购买啤酒时,应选择外观较新的B字瓶,对表面有擦伤、磨损的啤酒瓶,要特别注意,谨慎使用;在购买途中及饮用啤酒时应注意自我防范,轻拿轻放,避免激烈摇晃和碰撞;万一啤酒瓶发生自爆现象,消费者应尽量保存碎片及现场,尽可能地拍摄相片,并及时通知商家或向当地12315申诉举报。

 

消费维权案例九

 

鸡蛋质量纠纷调解案

 

【案情简介】

    20112月,消费者姚某向市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申诉,称其在贵池区梅街镇梅街村徐某家购买的鸡蛋有问题,鸡蛋煮熟后,蛋黄分不开,弹性大,可以当球拍,怀疑是假鸡蛋。姚某表示,他上次在徐某家购买了一百多个鸡蛋,已经有一大半被他和他妻子吃了,现在发现这种情况,觉得有问题,请求工商部门对这些鸡蛋进行鉴定并要求徐某赔偿其人身损害费。

【处理结果】

贵池区工商分局接到市12315转办的申诉后,迅速派执法人员赶往姚某家中了解情况。来到姚某家后,发现其家中还有不少已经煮熟的鸡蛋,通过逐一检查,确实发现有部分煮鸡蛋和正常的鸡蛋不同,蛋黄凝而不散,弹性大,用力才能掰开。执法人员又立即赶到了经营户徐某的店内,询问了进货渠道,查看了进货票据,并对徐某店内的鸡蛋进行了封存扣押。但徐某表示,他家销售的鸡蛋都是从正规批发户购进,而且别人吃了都没什么问题。

为了鉴定鸡蛋的真假,该局立即安排两名工作人员进行抽样并送往合肥,委托国家农业标准与监测安徽分中心进行检验,鉴定结论显示这些鸡蛋无公害。通过调解,徐某按原价退还了姚某未吃的鸡蛋,姚某也同意了这个调解结果。

【消费提示】

消费者购买鸡蛋,应到正规的商店里;购买时一定要索取发票;烹煮前,把鸡蛋打开在碗里观察一下,看是否有异样,以免吃了假鸡蛋还不知情。

 

消费维权案例十

 

烟花引发火患维权案

 

案情简介

2011218,消费者饶先生在池州城区某烟花爆竹门市部购买了10多个品牌烟花,在婚宴前燃放时,一烟花突然炸开,被炸开后的烟花上下飞蹿,导致附近的四个柴禾堆火光四起。见状后,参加当天婚宴的20多位亲友及附近乡亲奋力扑救,虽然火扑灭了,但四个柴禾堆几乎成了“炭灰”。次日上午,饶先生带着当时的现场照片,找到经销商,以烟花质量问题,要求其赔偿其财产损失、精神损失等费用5000元。但经销商以饶先生燃放不当所致为由,拒绝其赔偿要求,在多次索赔无果后,饶先生于201148投诉至贵池区消协城关分会。

处理结果

接诉后,工作人员随即前往其居住地展开实地走访调查,通过现场调查和走访当天参加婚宴的乡亲,证明饶先生反映的情况属实。2011410,工作人员将双方当事人召集在一起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工作人员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明确指出烟花爆竹经销商存在未履行告知义务的责任,应赔偿一定损失,同时指出了消费者饶先生存在未能按照烟花上的说明选择燃放点的过错。通过宣传,当事双方均认识到自己的责任和过错。最后,由经销商一次性赔付先生经济损失1800元,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满意。

【消费提示】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一定要根据商品上所标注的使用方法,进行正确操作与使用。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时,有法律义务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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