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为引导消费者科学合理消费,更好地落实2012年“消费与安全”的年主题,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滁州市消协、工商局在2011年日常消费类投诉中选择了10个有代表性的事例予以公布,希望广大消费者以此为借鉴,做好预防工作,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事例一
擅自更换入户门 引发群体投诉
经调解,开发商赔偿220户业主差价,每户500元,共计11万元。此外,工商部门对开发商的欺诈消费者的行为予以立案查处。
事例二
电器失火损失大 工商维权解民忧
2011年9月,消费者蒋某在天长市某电器城购买一台饮水机。11月8日,饮水机出现故障,造成家中失火,损失严重。蒋某随即联系电器城要求赔偿,产生分歧。无奈之下,便向天长市工商局12315投诉。
经调解,由生产厂家一次性支付给消费者蒋某人民币25000元。
事例三
美容无效果 调解双满意
消费者陈某花费6006元在滁州市某美容院做的无针祛斑美容。在做美容前,美容院书面承诺如无明显祛斑效果可退款(并写了承诺书)。一个疗程结束后,陈某发现没有明显祛斑效果,便要求退款,却遭经营者拒绝。万般无奈下,陈某于2011年11月28日拨打了12315投诉电话。
琅琊区工商分局12315中心接到转办投诉后,立即安排工作人员调查处理。经两次协商调解,经营者补偿消费者各项损失3600元整,双方对调解结果均表示满意。
事例四
热水袋爆裂伤女童 投诉获赔二千元
消费者周某在定远县某市场经营部以20元的价格购得一只电热水袋,其女儿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爆裂,造成左手及双下肢烫伤,周某立即将女儿送至医院治疗。经诊断,女童烫伤度达到5%,共花费医疗费4000多元。周某于2011年元月4日向定远县12315中心投诉。
经调解,经营者最终赔偿周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2000元。
事例五
快递物品被丢失 工商介入终获赔
2011年2月18日,消费者周某通过滁州市某快递公司邮寄一批电脑及其配件等物品至苏州,保价10000元。几天后,该批物品到达苏州,可周某发现少了一台主机和一台显示器,便向快递公司索赔,但该公司一直推脱不办。2月25日,周某向南谯区工商局12315中心投诉。
经5次调解,快递公司最终一次性赔付消费者电脑、配件及邮寄费共5650元整。
事例六
装修小失误 导致大损失
经调解,经营者最终赔偿消费者材料费、手工费等共计六千元。
事例七
家具不环保 投诉讨公道
2011年3月,消费者吴某购买了一套价值5000元的家具。购买使用两个月左右,出现眼睛红肿、皮肤瘙痒等过敏现象,怀疑这套家具甲醛超标。吴某找到厂家,厂家不予处理。5月25日,吴某来到凤阳县工商局12315申诉举报中心,请求讨个公道。
经鉴定,该套家具的甲醛含量超标。在确凿的证据面前,经营者最终为吴某重新更换一套家具。
事例八
知情权遭侵犯 定金获退还
2011年12月26日,全椒县工商局12315中心接到消费者潘某的投诉,称其与某开展商签订商品房认购书,预付定金2万元。后潘某在签订购房合同时,被告知该房屋公摊面积达24%。潘某认为在签订房屋认购书时开发商并未说明实际公摊面积,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因而拒绝签订购房合同,并要求退还预付定金2万元。潘某多次与开发商交涉,均无结果。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经组织调解,开发商退还潘某购房定金2万元。
事例九
汽车载重量缩水 投诉维权终获赔
消费者杨某于2011年2月24日购买了一辆农用货车,钢印和行车证标注的载重量均为6.25吨,实际检测却为4.63吨,导致无法办理营运证,杨某经营者协商无果,便向开发区12315投诉。
经与销售商、厂家、消费者三方五次协商调解,厂家最终赔偿一万伍仟元整,并补偿杨某相应的误工费。
事例十
人格尊严遭侵犯 工商维权不含糊
2011年4月14日,消费者孙某乘座花山开往滁州城区的客运车。当孙某拿出十元纸币买票时,售票员却说是假币,让孙某更换。孙某认为是真币,不愿更换。售票员便不停地对孙某进行侮辱和谩骂,并表示不换一张真币就得马上下车。孙某的身心受到了极大地伤害,立即向南谯区12315投诉。
经查,这张十元纸币是真币。经调解,售票员当面向孙某赔礼道歉并免去其车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