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城县工商局2011年打假维权典型案例
一、 何建林销售侵犯红四方注册商标专用权化肥案
2011年5月31日,我局根据中盐安徽红四方股份有限公司举报,发现蒙城县三义镇何某涉嫌销售侵犯“红四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肥料。经查,何某于2011年5月26日以2400元/吨价格购进外包装袋标注“中盐安徽红四方股份有限公司”、“红四方””复合肥料5吨,至我局查获时止,以2600元/吨价格已将该肥料全部售完,货值金额13000元,违法所得1000元。我局根据销售线索,于2011年6月5日到蒙城县楚村镇侯洼村村民处将该批肥料依法追回,并将该批肥料的购货款退回农户手中,并扣押肥料5吨。
何某销售的外包装标注“红四方”的复合肥经中盐安徽红四方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不是该公司产品,为侵犯红四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化肥。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对何某处以没收侵权物品并罚款14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谢如圣生产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2011年1月30日,我局根据举报线索,在蒙城县乐土镇陈营村查获谢某生产侵犯他人注册商标白酒行为。经查,当事人谢某自2010年12月份起,以不同的价格购买用于加工制作淡雅型古井酒包装物品计:瓶盖、小包装盒、包装箱、防伪标识、贴箱兑奖说明标识、散装白酒、空酒瓶等,在租住的场所内,擅自加工制作带有古井注册商标标记的淡雅型古井酒。
至2011年1月30日被我局查获时止,谢某已加工制作4瓶装“淡雅型古井酒”82件,6瓶装“淡雅型古井酒”19件,用于兑奖的小瓶装淡雅型古井酒42瓶;非法经营额13260元。谢如圣加工制作的不同规格“淡雅型古井酒”及其使用的包装物品分别经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均为假冒其古井注册商标白酒及其包装物品,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谢如圣自2010年12月份起,购买老村长酒的瓶盖、大包装箱、注册商标标识、吊挂铁环(用于开启酒瓶盖),擅自加工制作带有老村长注册商标标记的老村长牌白酒。至2011年1月30日查获时止,谢某已加工制作 “老村长”的白酒24件,非法经营额1440元。
谢如圣加工制作两种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其非法总经营额为147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有关规定,我局对谢如圣作出了没收侵权商品、包装物及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邵某销售混有异物食品案
2011年3月11日,我局根据申诉线索,发现邵某涉嫌从事销售混有异物食品。我局于2011年3月15日立案调查。经查:邵某购进某品牌饮料销售给板桥镇李某后,发现其中一瓶果汁内混有两块黑色块状异物。
邵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构成销售混有异物食品的行为。我局依法对邵某作出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张影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2011年1月10日,我局接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举报,对蒙城县蒙师北巷的张影食品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经销的“祥和种子酒”涉嫌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我局当即立案调查。
张影于2009年12月份以80元/件的价格购进标注“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祥和种子酒”55件(460ml×4瓶/件),至查获时尚未销售,货值金额4800元。
当事人经销的“祥和种子酒”,经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鉴定,鉴定结论不是该公司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有关规定,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我局对其实施没收侵权白酒、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异地购物起纠纷 蒙城工商维权获赔偿
2010年12月31日,81岁的孙为锦老人,在家人的搀扶下,来到蒙城县工商局进行申诉。
2009年1月5日,年近八旬的孙为锦老人购买了南京国康集团来蒙城县推销的低频电场治疗仪一台,该集团承诺正常使用壹年以上,在5-10年之内出现血栓性的脑梗塞或心梗,该公司将承担相应责任。消费者按照要求正常使用了该仪器后,出现了头晕,左眼视物模糊症状,经医院诊断为:多灶性脑梗塞、高血压病、冠心病。孙大爷认为该公司有欺骗行为,要求工商人员主持公道。
消费者申诉案件,应由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由于生产厂家在南京,孙为锦老人应到南京市工商局申诉。考虑到孙大爷年事已高,让其到南京维权确有困难。我局发出《协助调查函》请南京市工商局协助调查。经两地工商机关多次联系沟通,并由南京工商多次行政约谈南京该集团。该集团最终赔偿孙大爷人民币6000元。
六、汽车自燃毁车 工商调解解困
2011年5月4日,消费者张翠英申诉称:其新购买的汽车突然自燃,致使车辆严重报废。张翠英认为是质量问题,要求经销商和生产厂家赔偿。
调查走访,消费者张翠英购买的面包车在外地做生意,2010年12月29日晚,该车突然起火,并引燃了停在旁边的一辆小货车,两辆车全部烧毁。公安消防大队对火灾事故做出鉴定:“可以排除放火引起火灾的可能性,火灾原因不明。”
由于起火原因不明,车辆保险、生产厂家、汽车经销商、消费者都不能认定起火原因,追偿陷入困境。经工商执法人员对双方进行多次调解,经销商给予消费者10000元的补偿。
七、超市销售霉变食品 消费者申诉获赔偿
2011年9月1日,我局接消费者陆某申诉,称其在蒙城某超市购买某品牌牛肉干4袋,在保质期内发生霉变,导致小孩吃后拉肚子,消费者多次与商家协商无果。
经我局工作人员现场核实,陆某购买的牛肉干的确存在霉变现象,工作人员随即联系该超市,并与牛肉干生产厂家联系,厂家答复是由于新进工作人员技术不过关造成的。经过调解,该超市赔偿消费者3000元。
八、席盼手机纠纷案
2011年3月10日,消费者席盼申诉称,其从蒙城海汇通讯手机店以580元的价格购买一部型号为A560标注“oppo”手机,使用后发现有故障找到经销商调换了一部型号A588手机,可用后不到半个月又出现接电话断断续续、电板存电不足、自动关机等故障。
经调查:该手机为侵犯“oppo”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工商执法人员对申诉一事进行调解,由经销商按原价退回消费者购机款,并对当事人侵犯“oppo”注册商标专用权手机的行为进行了处罚。
九、陈某装修合同纠纷案
申诉人于2011年4月1日签订装修合同,委托蒙城县某装饰公司装修房屋,工程造价87000元,合同约定60天。申诉人按合同约定付款后,装修公司至2011年11月26日仍未完工,并且装修质量不符合同要求,申诉人要求装修公司赔偿损失。
经蒙城县工商局调解,装修公司免除剩余装修款11000元并补偿消费者人民币3000元。
十、农机故障纠纷 工商调解维权
2011年11月10日,消费者黄社会申诉称:他在蒙城县农机一条街“蓝天农机总汇”处购买了一台收割机,价格7800元,该收割机在使用过程中连续出现“烂棒子、掉粒子”等不正常情况,消费者多次上门与商家联系退货未果。
经我局调解,经销商退回黄社会购机款7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