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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脑多次维修 仍有质量问题 消协依据“三包” 即时化解纠纷

2012-03-06   来源:宁国市消费者协会   作者:杨敏娟   浏览:2571

电脑多次维修  仍有质量问题

消协依据“三包” 即时化解纠纷

农历腊月28日这天,天气十分寒冷,且下着大雨,市消协办公室匆匆来了一名40余岁面带焦急的女士,她向工作人员讲述了最近让她很焦心的一件事,该女士姓黄,是一名个体工商户,几个月前因业务需要,在某大型商场购买了一台清华同方V41-01一体机电脑,安装时发现该电脑与店内的检测仪联接不上,黄女士打电话给商场,商场立即派人帮她联接好,黄女士见已修好,就没把这事放在心上,结果这台电脑却跟她较上劲了,第二天又出现不能关机问题,该电脑的售后维修人员经过几次维修还是没解决问题,维修人员认为是该电脑的主板出现问题,建议换主板,黄女士只好打电话给商场,要求换货,商家不同意,只同意换主板,但换过主板的电脑,依然存在以前的种种问题,不能正常使用,黄女士没法,要求商场退货,商场还是不同意,只让售后的服务人员维修,可是修来修去,电脑质量问题始终得不到解决,眼看就要过年,店内生意繁忙,机器不能使用,造成经济损失不说,还不能过个安心年,黄女士一怒之下,来到市消协投诉,要求讨回公道。

市消协接到投诉后,即刻开展调查,因临近年关,很多当事人放假回家,核实黄女士反映情况比较困难,经过工作人员请专业人士现场测试和多方努力,了解到该电脑确实存在质量问题,黄女士投诉属实,经过几番交涉和协调后,商场最终同意退货,当场将货款4000元整交给消费者黄女士,黄女士十分激动,表示如果不是消协工作人员在春节来临之际坚守岗位维护消费者权益,她可能就没法过个安心年。

本案中,商场以其是销售方拒不承担由产品质量引起的责任是不妥当的,由于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消费者只知销售者为何人,且双方存在着买卖合同关系,因此我国法律规定销售者具有先行负责及赔偿义务,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表规定“ 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黄女士购买的电脑不能正常使用,符合《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所描述的产品质量问题,因此依据《消法》和国家三包的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或退货。综上所述,黄女士无论是换货或是退货,都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商场作为销售方是无权拒绝的。

宁国市消费者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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