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腊八豆中惊现锈铁钉消费者投诉消协维权

2012-03-02   作者:广德县消费者协会(张克勇)   浏览:2331

 

【案情简介】
20111017上午,广德县居民杨某到广德县消费者协会投诉,反映其于2011104在某超市购买了一瓶由湖北某调味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香辣腊八豆”豆酱,回家打开食用一段时间后感觉喉咙疼痛,后经仔细查看,在剩余腊八豆中发现锈铁钉一枚。杨某便找超市要求其与厂商联系商量赔偿事宜,在与厂商联系上后一直未得到厂商的积极回复,多次的催促无果后,杨某于20111017上午来到广德县消费者协会投诉,请求消协为其出面维权。
【处理过程及结果】
广德县消费者协会受理了该投诉。经调查,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可由于厂商远在湖北,为这起维权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在多次与厂商的联系沟通中,消协工作人员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最终厂商同意委托经销商朝阳超市代其商量赔偿事宜。20111026日上午,双方当事人到消协进行调解处理,消协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四十一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之规定进行了调解,并明确了法律赋予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应履行的义务。经销商对香辣腊八豆存有铁钉没有异议,解释是厂家生产过程中疏忽所致,我们在检查其他同品牌同批次的其他产品时也没有发现有类似现象,导致消费者身体不适,而在后来的调解中,消费者陈述其没有对其身体造成疾病和其他副作用,只是对赔偿数额部分存在分歧。经消协调解,双方本着互相谅解的原则,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由香辣腊八豆生产厂家委托经销商一次性赔偿消费者各项损失共计300元及一箱香辣腊八豆(价值100元左右)。
【案例剖析】
这是一起因食品安全问题造成身体不适而引发的纠纷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说明了经营者和生产者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本案例中消费者直接与生产者产生联系,香辣腊八豆中存在对人体有伤害的锈铁钉,厂方对此无异议。所以当产品损害事实发生时,消费者就有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而消费者提出的赔偿一定的损失就属于合理要求。
对于消费者来说,在购买、使用商品时,首先考虑的是商品的安全因素,安全权是消费者最重要的权利。对于生产者和经营者来说,提供的商品必须符合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要求,食品更是如此,这也是对经营者和生产者最基本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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