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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食面致腹泻消费者依法维权

2012-03-01   作者:广德县消费者协会(张克勇)   浏览:2676

 

【案情简介】
2011512,广德县居民董某在广德县某超市购买了1箱“味之家”香辣红烧牛肉面(生产日期:2011123,保质期六个月),董某孙女于2011516早上食用,食用后出现腹痛,在某卫生院就诊。董某发现他购买和食用的方便面包装有部分破损,可能是破损后产生再次污染变质。董某找到超市,要求承担造成自己的一切损失,双方协商未果并发生了争执。2011518,董某便到广德县消费者协会投诉。消协接到投诉后,将董某未食用的方便面送到县卫生监督所进行了相关检验,未发现方便面中含有致病菌。
【处理过程及结果】
广德县消费者协会受理了该投诉。经过调查,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并约定双方当事人于2011520日到消协进行调解处理,消协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四十一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之规定进行了调解,并明确了法律赋予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应履行的义务。双方对食用方便面致腹泻没有异议,只是对赔偿损失数额存在分歧。经消协调解,双方本着互相谅解的原则,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超市一次性赔偿消费者各项损失共计1000元。
【案例剖析】
这是一起因食品安全问题造成腹泻而引发的纠纷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说明了经营者和生产者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对于消费者来说,在购买、使用商品时,首先考虑的是商品的安全因素,安全权时消费者最重要的权利。对于生产者和经营者来说,提供的商品必须符合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要求,食品更是如此,这也是对经营者和生产者最基本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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