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下旬,消费者曹先生来到贵池区消费者协会池州分会,诉其2009年10月在池州城区某大电器商城购买一部某品牌液晶电视,在“三包”期限内该机多次出现故障,经该电视售后维修服务部多次维修,故障始终未能排除。2012年2月,厂家虽给曹先生更换一部新电视机,但两天后新电视机又出现故障。这次,曹先生怎么说也不同意售后维修服务部再次维修,要求二次更换新电视机遭拒。遂来到池州消协分会,要求消费者协会给予维权。
池州消协分会受理了该投诉。工作人员经查看曹先生提供的电视机购机发票和维修记录发现,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属实。当即电话通知该电视售后维修服务部负责人来到分会办公室,让双方当事人就该投诉进行陈述,提出自已的看法和处理意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中的相关规定进行耐心的调解协商,最终双方达成协议:厂家同意再次给予消费者曹先生更换一部同款同品牌的新电视机,至此,消费纠纷圆满解决。
在此,贵池区消协提醒广大消费者:商品维修记录是消费维权的重要凭证。在进行商品维修时,一是要问明维修情况。请维修人员在提供具体维修服务前告知商品故障的部位、原因及服务价格等情况,由此决定是否维修;二是要求填写维修记录。要求维修人员对维修前的故障情况、故障处理情况、维修后的质量状况以及送修时间、维修完成时间、维修部位、更换部件的名称型号、“三包”期限、维修人员信息、维修费用清单等相关信息进行详细记录。即使产品过了“三包”期限也不能忽视维修记录,因为维修时更换的零配件也享受“三包”规定;三是要索取维修凭证。按照《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凭维修人员提供的维修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者按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退货;四是选择维修渠道。对于超过包修期的,消费者要自行负担维修费用的商品维修,建议消费者尽量选择商品售后服务点进行维修,不可随意将商品送到无相关证照或技术资格的维修店;五是保存好相关有效票据。商品维修记录是消费者换货、退货和延长“三包”有效期的重要凭证,一定要高度重视,一旦发生消费纠纷要及时拨打12315投诉电话或向当地工商和消协部门投诉,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