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裤子维权案
2011年11月28日,消费者徐女士到消协投诉,称其11月10日在阜城某商场购买一条儿童牛仔裤,现在两支裤脚和裤子的左腿膝盖处均出现破损。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鉴于消费者购买时间短以及左腿膝盖处的破损,消协人员耐心与经营方沟通,最终使消费者和经营者达成一致意见:商场给与维修裤子,并退50元现金作为补偿。
阜阳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