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2009年消费者李某与太和县某通信公司签订固定电话使用协议。2011年9月李某去营业厅办理电话移机,通信公司工作人员称办理电话移机必须要先办理宽带业务。由于李某非常喜欢这个固定电话号码,无奈之下李某只得办理宽带业务。预交了一年的宽带费用后,通信公司为李某的宽带、电话办理了移机业务。2011年12月份李某去营业厅缴电话费用时,被告知固定电话已被拆除无法缴费。李某认为自己受到了欺骗,找到太和县消费者协会请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处理过程及结果]太和县消费者协会接到投诉后立即组织人员进行调查,经查消费者李某反映情况属实。太和县消协通知争议双方进行调解。调解中,太和县消协工作人员向通信公司人员宣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通信公司方面非常重视,立即查清事实真相,确认了李某所说的事实。原因在于通信公司在未经李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拆除了李某使用中的固定电话业务,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调解中得知,消费者李某的固定电话号码已被该通信公司转入其他用户使用,当即该通信公司向消费者李某承诺,给李某选一优等三连号,消费者李某不予接受,消协分别开展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通信公司立即恢复了李某的固定电话业务并使用原电话号码。双方对此调解结果均表示非常满意。
[案例评析]这是一起通讯公司未经消费者同意擅自单方面解除合同引起消费纠纷。根据《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通讯公司与李某签订了固话使用协议,利用自身优势在未与李某解除协议的情况下单方面解除协议,严重侵犯了消费者权力,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