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邱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霍邱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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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收割机频出故障 消协集中调解全面解决

2011-11-18   来源:霍邱县消协   作者:龚学 邓震宇   浏览:4483

【案例简介】

20111028,霍邱县石店镇桃元村大圹队村民刘某到县消协投诉反映,他在今年5月购买的江苏省某某机械公司生产的4L-1.8农用收割机一台,在今年9月底使用时出现割带现象,造成皮带断裂,影响正常使用,虽然及时更换了皮带,但割带现象一直没有得到完全解决。在1014当天,收割机前风机的两个轴和轴承断裂,影响我正常开工,同时收割机还存在着在漏粮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及时解决。在故障修复后,仍然出现新的故障,农忙时节大部分时间都花在故障维修上,消费者与经营者多次交涉,要求退机未果,无奈特向县消协投诉反映,要求维权。据消费者反映,与他有类似遭遇有家住霍邱县众兴乡燕窝圹村团结组的胡某,霍邱县石店镇街道的马某。县消协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要求消费者刘某会同胡某、马某携带相关票据到县消协,工作人员当即联系经营者和“三包”人员,约定时间进行集中调解。2011114,双方当事人全部到场,消协工作人员进行现场调解。

【调查处理过程及结果】

霍邱县消协工作人员在了解基本情况以后,确认消费者的投诉情况基本属实,在县消协的要求下,经营者、生产厂家的“三包”人员和省市代理商悉数到场。县消协工作人员首先全面了解情况,查看购机票据、维修单据和其他相关单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依法进行现场调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双方当事人开始时处在僵持局面,发生了激烈的争论,未能相互达成一致,经过消协工作人员细致耐心的做工作,向双方当事人解释说明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建议经营者做出适当的让步。最终,经过长达10个小时的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制作调解协议书,由生产商免费为消费者维修全部故障,并按协议书补偿消费者损失,补偿款115日全部交付予消费者。

【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有关农用生产资料方面的投诉案例,也是一起典型的农民集体投诉案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霍邱县消费者协会受理本次投诉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在本案中,关于补偿的具体数额,县消协工作人员作了细致的推算,并提出具体建议。同时以消协建议为辅,双方当事人协商为主,确定最终的补偿金额,并得到及时履行。

今年霍邱县消协共受理6起有关农机的投诉,远远超过往年的农机投诉受理数,由此可见,农民消费者的维权意思在逐步增强,农用生产资料类投诉占基层消协投诉总量的比重也在不断加大。在此建议农民消费者,遇到类似的侵权行为,要保留好相关凭据,及时维权,多渠道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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