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调查处理过程及结果】
霍邱县消协工作人员在了解基本情况以后,确认消费者的投诉情况基本属实,在县消协的要求下,经营者、生产厂家的“三包”人员和省市代理商悉数到场。县消协工作人员首先全面了解情况,查看购机票据、维修单据和其他相关单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依法进行现场调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双方当事人开始时处在僵持局面,发生了激烈的争论,未能相互达成一致,经过消协工作人员细致耐心的做工作,向双方当事人解释说明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建议经营者做出适当的让步。最终,经过长达10个小时的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制作调解协议书,由生产商免费为消费者维修全部故障,并按协议书补偿消费者损失,补偿款11月5日全部交付予消费者。
【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有关农用生产资料方面的投诉案例,也是一起典型的农民集体投诉案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霍邱县消费者协会受理本次投诉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在本案中,关于补偿的具体数额,县消协工作人员作了细致的推算,并提出具体建议。同时以消协建议为辅,双方当事人协商为主,确定最终的补偿金额,并得到及时履行。
今年霍邱县消协共受理6起有关农机的投诉,远远超过往年的农机投诉受理数,由此可见,农民消费者的维权意思在逐步增强,农用生产资料类投诉占基层消协投诉总量的比重也在不断加大。在此建议农民消费者,遇到类似的侵权行为,要保留好相关凭据,及时维权,多渠道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