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元月3日,牛先生花费400多元在明光市某品牌皮鞋专卖店购买了一双皮鞋,店内试用时,并无异样。然而,回家后仅仅穿了半天,两只脚的脚后跟就都磨掉了皮。牛先生随即到专卖店,要求更换,而专卖店以将鞋送回厂家检测为由,拒绝更换。牛先生遂投诉到市消协,要求给予更换。
接到投诉后,我们立即联系了专卖店负责人。负责人称,牛先生所说是不完全正确的,首先,鞋子出现问题,肯定要先检测,若确系鞋子质量问题,可以更换,也可以退货;其次,店里只是告知牛先生等待3天,并未拒绝更换。
针对上述情况,我们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以宣传教育为本意、以妥善调处为目的,告知该负责人:
一、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规定,消费者享有消费安全权。牛先生穿用皮鞋导致脚后跟磨掉皮,其安全权已经受到损害。
二、依据《安徽省鞋类商品“三包”规定》第六条“凡因鞋子质量问题发生争议而需送有关部门检测后才能判明责任的消费纠纷,在征得双方同意后,应及时把鞋送法定检测部门检验,其检验等有关费用均由责任方承担”规定,专卖店单方面将鞋子送回原厂家进行质量鉴定,其鉴定结果是不具有说服力的。
三、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规定,专卖店并未提前告知消费者此皮鞋后部较硬,可能会对脚后跟产生伤害,要采取一些科学手段进行防范,并告知消费者如何防范。可见,专卖店不具备免责条件,故而应当承担免费更换的责任。
四、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规定,专卖店应当对牛先生进行赔偿,所幸牛先生只是磨掉一点皮,无需去医院进行治疗。
我们建议专卖店负责人在店内经常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增强法律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安全意识,本着“顾客是上帝”的经营理念,提供高质量、优品质的产品或服务,努力维护消费者的安全权,确保明光消费领域的安全和谐稳定。也只有这样才能事业久长,生意兴隆。最终,专卖店接受我们的建议并承诺,3天后皮鞋检测结束,无条件对皮鞋进行更换,同时告知牛先生磨掉脚皮的原因。
中国消费者协会将2012年的消费年主题确定为“消费与安全”,其中一条重要依据在于,安全权是消费者享有的首要的、最基本的权利,是消费者享有其他权利的前提,消费者只有在身体、财产不受到侵害的情况下,才能顺利地进行消费活动,才能进一步实现所享有的其他权利。保护消费者的安全权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营造安全和谐的消费环境、提振消费信心则是我们的共同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