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1年10月24日,县消协收到吉林省辉南县老农张某来信投诉,说他于2011年3月7日从我县某农资公司邮购的种子没有收获,给他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请求消协为他主持公道。信中还附有相关证据及辉南县消费者协会为其开出的调查证明,证明张某反映的情况属实。
【处理过程及结果】
县消协的工作人员立即做了投诉受理登记并开展调查工作。经过调查了解,原来该公司负责人事先告知过张某他看中的那个品种可能不适合在他们那里种植,但是张某却说让给他寄去一些他想种下试试。鉴于这种情况,消协认为张某应该为此事承担部分责任,而该农资公司明知会造成损害却不考虑后果,致使张某遭受到了经济损失,也应承担相应责任。经过消协调解,由该农资公司赔偿张某经济损失1200元,另外再邮寄给张某价值300元的种子,消费者张某对此结果表示非常满意。
【案件评析】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4条规定:“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选购种子时要选择正规的种子经营企业,如果签订合同协议,应当注意在合同条款中尽量详细地约定有关种子质量标准的内容,尤其是在违约的处理上要加以明确,同时购种时必须索取购物凭证,并要妥善保存购种发票、种子包装、标签等有关物品,便于日后出现问题时有效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