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泾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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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县消费者协会2011年工作总结

2011-12-29   浏览:2055

2011年,泾县消费者协会在县委、县政府、市消协的领导下,在县工商局指导下,紧紧围绕中消协消费与民生年主题,认真履行《消法》赋予的职能,宣传贯彻《消法》和《安徽省消保条例》,开展了投诉受理、消费教育、商品和服务进行监督等工作,努力提高消费维权工作水平,净化市场环境秩序,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的消费氛围。现将年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积极做好受理消费者投诉工作,提高调解率,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泾县消费者协会年共受理消费者投诉73件,成功调解71件,解决率为97.3%,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6.7元,接待来访咨询396人次。投诉主要是:家用电子电器类16件,占投诉总数的22%;家用机械类4件,占投诉总数的5%,;百货类17件,占投诉总数的23%食品类10件,占投诉总数的14%农用生产资料类1件,占投诉总数的1.5%房屋及装修建材类9件,占投诉总数的12.5%服务类14件,占投诉总数的19%;其他商品类2件,占投诉总数的3%。消协在处理消费者投诉过程中,针对消费者投诉的热点、难点问题与有关部门积极配合,认真调查取证,使消费调解工作做到件件有落实

积极促进消费和解。和解是效率最高、成本最低的一种消费纠纷解决方式。今年以来,在全县诚信承诺企业联盟促进消费纠纷和解1043件,其中商品类829件,服务类214件。

二、开展“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纪念活动有声有色

为了隆重纪念“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三月十日,县政府召开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办公会议,通过了“3.15”活动实施方案,要求上下联动、部门协调,做好“3.15”宣传咨询活动。

314日至15日,县消协会同县工商、县电视台、质检、卫生、食品药品、烟草、法院等单位在县城皖南第一街开展以“消费与民生”为主题的纪念“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现场咨询活动。通过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消法》和《安徽省消费者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宣传“消费与民生”年主题和近年来消保维权成果。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纪念活动,真正使“消费与民生”为主题的纪念活动,使广大消费者树立科学.合理.健康.文明的消费理念,在全县形成城乡联动、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良好氛围。据统计,本次“3.15”活动全县共设立宣传咨询服务点6个,参加工作人员60余人,发放宣传资料1000余份,制作横幅10条,现场解答问题15人(次),接受咨询38人(次),现场解决投诉1件,真假鉴别接待40人(次)。

三、加强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职能,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

(一)为了加大对商品和服务的社会监督,促进企业、服务单位规范经营行为,增强服务意识,改善和提高服务质量,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营造和谐的消费环境。县消协发展了由县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及社会各界人士组成的百名社会义务维权监督员和180名义务调查员。2011年,县消协先后对县供电、六大商业银行、邮政、电信等单位在收费、公平交易、营销宣传、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服务质量、服务环境、消费教育、消费纠纷争议解决等方面进行了监督评议,促进了企业规范经营。

(二)认真做好消费调查。为了开展消费者对服务行业满意度评价活动,掌握消费者满意度情况,县消协先后分别对县中国人寿、太平洋、平安、安邦等四家保险企业在收费、投诉处理、服务质量、消费环境等满意度情况进行了问卷调查,真实反映广大消费者对七家企业的评价。将消费者满意度情况向被调查单位进行了通报,让服务企业通过调查了解自身的优缺点,从而继续发挥自己的优点,改正自己的缺点。

四、采取各种形式,开展消费教育工作

  (一)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向消费者传播消费知识,年,共在各级媒体上刊播消费信息35篇,其中,国家级4篇;省级9篇;市级22篇。

(二)做好消费者简报的编印、发送工作。消费者简报作为社会各方面了解消协工作的窗口,在联系消协与各有关部门工作方面,发挥了桥梁和纽带作用。2011年,消费者简报4期,480份,主要形式有3·15工作动态、投诉案例等,既宣传了消协工作,也宣传了诚信企业,使消协工作进一步得到社会各界的认可。

(三)开展消费者保护知识进企业、进学校的活动。县消协先后在县移动公司、江南药店、如海超市、黄村镇中心小学等四单位成立了消费教育学校。走进江南药店、如海超市等企业和学校,举办《消法》、《食品安全法》等知识讲座,使企业员工和学生了解《消法》、《食品安全法》有关知识,提高自身的维权能力和自觉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在今年的工作中,泾县消协虽然取得了一定的工作成绩,但是还是存在着一些不足,与上级要求和消费者的期望还有一定差距。在明年的工作中我们将严格按照消协、局要求,认真履行职责,扎实推进各项维权工作,发扬成绩,克服不足,充分发挥《消法》赋予的职能,为净化市场环境,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作出我们最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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