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桐城市的华女士因脸部出现痘痘,于2011年7月26日在桐城市某化妆品销售部办理价值880元的美容卡一张,凭此卡可消费48次。店方承诺能帮消费者根治痘痘。此后华女士定期去该店接受治疗共23次。几个月过去了,脸上的痘痘不仅没有消除反而仍在继续增长,美容师建议消费者进行刮砂,需另花费1080元,但不能保证完全有效果。华女士决定不再做护理并认为自己上当受骗,于是2011年10月31日向桐城市消协投诉,要求予以退款。
【处理结果】
桐城市消费者协会受理了该投诉,经调查,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消协立即通知店方前往消协进行调解。店方认为,消费者痘痘治疗效果不明显是与消费者不配合治疗及自身的内分泌有关。但消费者认为该店前期治疗效果不明显不愿继续治疗,双方争执不下。消协工作人员在调解过程中向经营者宣传《消法》和《条例》,指出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经消协人员反复做工作,该店最终同意退还余款440元。
【案情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美容服务经营者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没有达到约定效果而发生纠纷的案例。在本案中,该店向消费者承诺的服务效果,消费者接受服务后并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从事美容、美发服务的经营者和从事整容、整形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当明码标价、合理收费,不得价外加价,不得使用伪劣用品。达不到约定效果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消费的要求给予重作或者退还已收取的费用;给消费者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华女士有权要求退还所收的费用。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应仔细辨别不能盲目相信商家。
供稿:桐城市消费者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