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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保价玉器快递途中丢失 消费者索赔无果申诉维权

2011-12-08   来源:徽州区消协   作者:吴炳华   浏览:4494

    王某去缅甸旅游花1000欧元购买玉石一块,后让广州朋友加工成1个玉观音、2个玉佛,王某的广州朋友选择一家快递从广东寄到黄山,但忘记保价。货到徽州区某快递营业部后,送货员在送至王某的途中丢失。这家快递的营业员向王某作出解释,并提出按邮递费用的三倍赔偿,赔偿王某200元人民币,王某则要求赔偿购石款、加工费、邮递费。快递营业员告知王某说:“你没保价,经请示合肥领导,答复最高赔偿500元”。对快递公司的态度,王某非常生气,双方发生争执。1121日王某诉至12315,请求维权。

    徽州区工商分局接到申诉后,立即展开调查,经查王某反映情况属实。快递负责人也承认丢失玉器是他们的责任,但指出王某的朋友邮递时没有保价,只能按《邮政法》有关规定即“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款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得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因此只能按王某邮递费的三倍赔偿。

区工商分局同志分别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后,约定双方121日到区工商分局进行调解。经办人员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和《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了调解。同时向双方当事人详细解答了不能按《邮政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赔偿的法律依据,对当事人购买玉石未索要票据,邮递未进行保价提出了建议,当事人双方非常满意,相互谅解,最终达成协议。快递赔偿王某3000元。

    评析:

    近年来,随着我国快递行业快速发展,包裹货物遗失。损毁的赔偿问题成为消费投诉的热点,也成为消费者与快递公司之间产生矛盾的主要焦点。快递公司为消费者提供快递服务过程中,不保价的包裹遗失,损毁,快递公司只按实际支付快递费用的两倍或者三倍赔偿。这已经成为快递公司处理不保价包裹遗失、损毁的潜规则。发生争议时,快递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四十七条“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得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

需要指出:快递公司的辩说是对《邮政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曲解,是对消费者的误导和搪塞。这种辩解不符合《邮政法》的本意。严重地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快递公司错误地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以内(非竞争性业务)的邮件损失赔偿”规定用来作为处理快递公司包裹损失赔偿的消费纠纷。《邮政法》第四十五条规定:“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范围内的邮件和汇款的损失赔偿,适用本章规定。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以外的邮件的损失赔偿,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

根据《邮政法》规定,邮政企业的业务分为“邮政企业普遍服务(非竞争性)业务与邮政普遍服务范围以外(竞争性)业务”。快递公司包裹货物快递业务属于竞争型业务,收费也是市场供求关系决定的,实行市场价收费。《邮政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资费、邮政企业专营业务资费、机要通信资费以及国家规定报刊的发行资费实行政府定价,资费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制定。邮政企业的其他业务资费实行市场调节价,资费标准由邮政企业自主确定。”
   
因此包裹丢失、损毁应该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合同法》的规定赔偿。

建议:1.消费者在境外购物积极索要票据并保管好;

      2.贵重物品的邮递还是保价为好;

      3.消费者协会、基层工商干部在处理此类消费纠纷时,要善于用好法律法规,不被快递公司忽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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