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和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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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质量问题维权案

2011-12-08   作者:孙莉   浏览:2049

 

案例简介
20111122日下午,消费者俞某在太和县某手机城购买了一部价值1300元的某品牌手机。由于新手机电池里没有电,营业员也未为消费者找一块有电的电池进行试机,所以在没有当场试机的情况就拿回了家。回家充电后,俞某发现手机一直没有信号。第二天一早,俞某来到了该手机城要求更换或退货。手机城营业员同意为消费者更换或退货,但前提是必须先拿到该品牌手机客服做鉴定,如果没有人为原因才能办理。俞某认为手机自己买还不到24小时,而且购买时营业员也没有试机,就是有人为原因也不是自己造成的,于是当场拒绝。而手机城坚持要先去客服做鉴定才能办理更换或退货。无奈之下的俞某找到太和县消费者协会,请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处理过程及结果
太和县消费者协会受理了该投诉,经调查基本确认了俞某所说的事实。消协工作人员立即联系了该手机城负责人,手机城负责人到消协后的阐述与消费者诉说的情况基本相同。消协工作人员依据《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和《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进行调解,最终在消协工作人员的努力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手机城为消费者更换一部同型号新手机,手机故障鉴定无论是否是人为原因造成的均与消费者无关。
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因为手机购买时没有当场开机验机,手机出现故障引起的消费纠纷。根据《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九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对商品承担包修、包换、包退(以下简称“三包”)责任的,应当出具“三包”凭证并履行承诺。“三包”凭证应当注明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并指定具备条件的维修单位。实行“三包”的商品有质量问题的,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予以退货、更换或者修理,不得拒绝,推诿。” 《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五条规定:“销售者应当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四)销售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开箱检验,正确调试,当面向消费者交验移动电话机商品。(六)在三包有效期内,移动电话机商品出现故障,销售者应当根据本规定承担三包责任,不得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本案中,消费者购买手机时,经营者没有为消费者进行调试,不能证明自己交给消费者手机之前是否有人为原因造成手机无信号,因此应当为消费者办理更换或退货。消协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购买手机时应当进行试机,确定手机无明显故障时再购买,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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