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2011年11月10日,河南省赵某驾车途经太和县时,车辆发生故障。经人介绍,赵某的汽车被拖到太和县某汽车服务公司进行修理。当时该汽车服务公司负责人承诺所换的配件全部是原厂件和4S店一样。赵某去阜阳市购买其它汽车配件时,无意中发现自己在汽车服务公司所更换的配件就是在阜阳购买的,并不是什么原厂件。气愤不已的赵某找到了太和县消费者协会,请求消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处理过程及结果
太和县消费者协会受理了该投诉,经调查基本确认了赵某所说的情况事实。消协工作人员立即联系了该汽车服务公司负责人,负责人到消协后称虽然换的不是原厂配件,但是能够保证正常使用。太和县消协秘书长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对双方进行背对背调解,最终在消协工作人员的努力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该汽车服务公司退回消费者部分汽车维修款,合计人民币1000元,双方和解。
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因汽车修理过程中产生的消费纠纷。汽车服务公司不是原厂配件以原厂配件价格收取,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商店提供商品应当明码标价。”本案中,该汽车服务公司没有向消费者提供有关更换配件的真实信息,对消费者进行虚假宣传,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目前维修市场鱼龙混杂,汽车配件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现象屡屡存在,尤其是在对待外地汽车时,时常有一种“不宰白不宰”的侥幸心理。这就要求商家不但要学习法律,还要有社会责任和良知,这样才能使企业能够更长远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