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湾沚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芜湖市湾沚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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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县消费者协会案例分析2

2011-10-05   浏览:2951

电动车出事故  维修需收停车评估费

【案例简介】

2011114,消费者袁先生在我县某专卖店购买了一辆电动车,之后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袁先生受到轻微擦伤,所以袁先生并未追究责任,只要求将其电动车修理好。随后,袁先生和责任人将车拖至该专卖店进行了计算修理需要的费用,责任人将580元钱交给了维修电动车的专卖店,当时由于袁先生表示当时想更换一部新车,便告之专卖店暂时不进行维修,第二天,袁先生了解到该专卖店维修电动车的费用比其他店高,于是同专卖店商议暂时不想进行维修和更换了。此时专卖店的态度有些强硬,并强行收取了80元所谓的评估费和停车费。认为这是应该收的劳务所得费用。无奈之下,消费者袁先生就向我县消费者协会进行了投诉,请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处理过程及结果】

消协受理投诉后,立即与专卖店取得了联系,并对袁先生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调查、核实。证实反映情况基本属实。根据《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一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是否购买、接受任何一种商品或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专卖店因为消费者未接受维修服务,而附加收取了80元的费用,且并无收费依据,但专卖店推说是根据有关行业规定来收取的费用,坚决不同意退款。消协工作人员向该专卖店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等相关规定后,该专卖店负责人同意按规定退还人民币80元,消费者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因电动车维修而引起的消费纠纷。消费者袁先生发现该店维修的费用高于其他店而拒绝修理时,经营者以种种理由进行了不合理的收费。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经营者不得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广告或者虚假宣传,不得欺骗或者强迫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不得以任何形式搭售商品、服务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经营者在交易中不得强卖商品或强迫接受其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原则。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不得强加任何附加条件。消费者在了解所购买商品或者所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后自主选择,不接受经营者的任何附加条件。

目前市场上维修电动车不合理收费的现象屡见不鲜,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应当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及时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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