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湾沚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芜湖市湾沚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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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协会第六期简报

2011-11-09   来源:芜湖县消费者协会   作者:葛慧娟   浏览:2274

说起买房事,真的好心酸

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需要市场参与者以诚信来维系,国家鼓励市场经济的参与者在诚实守信的基础上追求利益的最大化,而对那些为追求利益最大化而不守信的人已亮起了红灯。下面讲的这起消费者群体投诉发生的根本原因是开发商因发布虚假广告而引起的。

2011117,消费者候娟娟、宋波波、周树强等3名消费者向我县消费者协会投诉,反映他们根据芜湖瑞兴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发布的广告内容购买的别墅,到交房时才发现所谓的“别墅”竟然是普通的多层住宅楼,广告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我会受理后,进行了深入细致地调查,调查了解到:芜湖方村的九里香溪小区由芜湖瑞兴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投资建设,该小区10号、13号、18号、24号、29楼规划审批及许可均为5层住宅楼。2009年底,开发商为了该楼盘的宣传需要,支付印制费3500元,印制了16000份印刷品广告进行散发,其中涉及上述5栋商品房的广告内容中宣称该五栋楼有所谓的“V6户型,面积达175-180平方米,并突出使用了“不是每个别墅园都可以这样”(黑体大写)等用语,广告中附的房屋结构图和文字说明表明一层有客厅、厨房、卫生间等,二层只有卧室,无厨房、卫生间等生活设施。其中18号楼均采用了12层(垂直同向)一体销售的方法,于20101月将101室和201室、102室和202室、103室和203室、104室和204室分别销售给杨春霞、王丽娟、侯娟娟、邵旭4户,合同约定交房时间为201012312010年底。消费者王丽娟、侯娟娟、邵旭三人接到当事人交房通知时,方知自己购买的是普通多层住宅楼,不是别墅。随即,向芜湖县消费者协会投诉和向有关部门反映,经县消费者协会主持调解,消费者已就赔偿问题与开发商达成和解,开发商给付每名消费者3万元补偿。

由于开发商的行为已涉嫌发布虚假广告,我县局市场规范局在接到消费者反映后,该局于226经县局领导批准立案,并制定由李大军、邱丹田负责承办,通过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搜集书证,案情已基本查清。建议给予当事人下列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1.5万元整。

综上,我协会认为开发商所发布的广告内容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误导了消费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得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加之当事人将普通住宅宣传为别墅,使部分消费者产生了误解,并引起多人投诉,性质较为严重,应予从重处罚,应按广告费用的5倍进行处罚,但鉴于当事人事后能积极配合调查、积极赔偿消费者损失,认错态度较好,按要求提供有关资料,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可以适当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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