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湖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太湖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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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家务农 手机无故漫游

2011-11-15   来源:太湖县消费者协会   作者:乔龙九   浏览:3999

 

20117月,消费者在我县山区某镇购买新入网移动公司手机号码,使用期间却发现每月被收取不等的漫游费,然而本人从未离开我县境内使用此号码,也未将此手机借与别人在异地使用,多次向移动公司某分公司反映,查询漫游为湖北黄冈信号,疑是信号漂移所致,就退费协商未果,诉至我会。
   我会鉴于以上客观事实,消协工作人员及时联系该分公司负责人就双方争议问题进行了全面分析,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之规定、《安徽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二条之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有权了解该商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和交易条件进行了细心的讲解。根据电信通讯的有关规定,信号漂移属于技术问题,对于消费者具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条件。最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返还错收的漫游费和因此产生的交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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