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淮南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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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宣传材料有疑问 消协维护消费者知情权

2011-11-28   浏览:4040

 

近日,消费者宋女士致电淮南市消费者协会,反映称,淮南市某燃气公司向社会发放的宣传材料中,关于燃气计量器故障或停止计量后计费的两点特别规定,不够合理,希望消协了解情况,以防日后权益被侵犯。

淮南市消协请女士将宣传材料送来,阐述质疑的原因。原来,燃气公司在最近的宣传材料中称:“计量器具出现故障或者停止计量,用气量结算按近三个月(或去年同期)实际平均用量确定。安装热水器的客户,计量器具如出现故障或者停止计量,在平均用量外每月加收10M³。春节期间,计量器具如出现故障或者停止计量,在平均用量外加收10M³。”女士认为,出现故障或停止计量,按平均用量已含热水器用气,再加收不合理,而春节期间,有时会回老家,没人使用燃气,如此加收也不够合理。

市消协认真查看了燃气公司的宣传材料,认为女士质疑有道理,便发函至该燃气公司,请其予以说明。

燃气公司接到函后,该公司相关负责人,到消协详细解释宣传材料中这两条的由来。因极少部分消费者在计量器出现故障或停止计量后,不愿及时更换,甚至有人大量浪费燃气,针对这样的情况,燃气公司根据相关数值,估算用量,做出这样的规定,如消费者能及时更换,燃气公司不会按此规定执行。

淮南市消协告知燃气公司负责人,宣传材料是针对广大消费者的,宣传中规定,应具有普遍性,如针对个别情况,应增加相应文字。

该负责人表示市消协的意见是非常可取的,便当场联系负责印刷的人员予以更改,同时也感谢消费者协会和消费者的监督,并希望可以登门向宋女士解释。

市消协随后联系消费者宋女士,告知燃气公司的解释和宣传材料更改等相关情况,女士对消协认真对待消费者反映情况的工作表示赞扬,同时对于燃气公司的解释表示理解和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宋女士有权对其所使用的燃气规定提出质疑,同时,淮南市消费者协会作为消费者组织,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积极作为,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利。

 

淮南市消费者协会秘书处 王团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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