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宣传引纠纷 消协调解获赔偿
2011年10月30日,消费者李某在宣城某家电商场花费2500元购买了一台32寸创维电视,当时商家宣传该款电视具有3D功能,11月7日商家安排工作人员帮助消费者安装完毕。李某满心欢喜,可打开电视和看完说明书后,发现该款电视根本不具有3D功能。于是李某来到宣州区消协申诉,要求商场重新更换一台3D电视。经宣州区消协多次耐心调解,同时向商家负责人讲解《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经营者不得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广告或者虚假宣传……” 规定,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商家一次性补偿消费者人民币1000元整。双方对调解结果均表示十分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