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和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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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包”期内冰箱更换维权案

2011-11-14   作者:孙莉   浏览:2102

 

“三包”期内冰箱更换维权案
案例简介
201011月份消费者赵某在太和县某电器门市部购买一台价值2100多元的品牌冰箱,20119月份冰箱出现故障,不能正常工作。赵某找到门市部负责人孙某要求修理,孙某安排该冰箱的售后为其维修。经过售后检修,确定赵某的冰箱属于包换范围。售后当场把赵某的冰箱带走,并让赵某去孙某店里更换一台新冰箱。赵某先后7次去孙某店里要求孙某为其更换一台新冰箱,孙某每次都以各种借口拒绝更换。无奈之下的赵某找到了太和县消费者协会,请求帮助。
处理过程及结果
太和县消费者协会受理了该投诉,经调查基本确认了赵某所说的事实。县消费者工作人员联系到了该电器门市部负责人孙某,孙某以售后尚未将给赵某更换的冰箱给其为由,拒绝为消费者更换。经过消协工作人员耐心细致的调解,并向电器门市部负责人宣传国家“三包”规定和《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等相关的法律法规,最终该门市部负责人同意为消费者更换一台同型号新冰箱,消费者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因经营者拒绝履行“三包”规定引发的消费者纠纷。本案中经营者法律意识淡薄,认为“三包”是售后的事情,自己不承担任何售后责任,因而拒绝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根据《安徽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对商品承担包修、包换、包退(以下简称“三包”)责任的,应当出具“三包”凭证并履行承诺。“三包”凭证应当注明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并指定具备条件的维修单位。实行“三包”的商品有质量问题的,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予以退货、更换或者修理,不得拒绝,推诿。”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按照“三包”规定承担更换责任的,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商品。无同型号、同规格的商品的,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予以退货,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经营者在赚钱的同时应当多学习法律,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因为逃避法律责任,也丧失了自己的商业信誉。【孙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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