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阳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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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阳县消协简报第十二期

2011-11-11   来源:青阳消协   浏览:2177

■ 未成年人购买手机引纠纷 消协调解成功获赔偿/舒坦

 
■ 销售霉变食品先行赔偿 超市索票齐全成功追偿/苏志英
 
    消费警示:
     网络团购陷阱知多少/左笑珍
 

 

 

 

 

未成年人购买手机引纠纷 消协调解成功获赔偿
        近日,青阳县消费者协会城关分会受理并成功调解了一起因未成年人购买手机引发的消费纠纷。 
    消费者胡先生14岁的儿子在未通知家长的情况下,从家里拿了1200元钱到某手机店购买了一部1100元的手机并办理了手机入网。父母发现后,要求退回手机,但该手机店以出售的手机无质量问题为由,不接受退货。为此,胡先生向城关分会投诉。
    城关分会工作人员经调查发现,胡先生反映情况属实。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条款,胡先生14岁的儿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购买手机的行为应征得其法定代理人也就是其家长的同意,否则该行为无效,胡先生要求退货,商家则应该给予退货。在消协工作人员的劝说下,考虑到手机已拆封使用10多天,且耳机等相关零件缺失,实际价值已有一定损失,经消协人员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协议,手机店退给胡先生350元做为补偿,手机归胡先生所有。
    在此,青阳消协提醒各位家长,要积极引导孩子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购买大件商品时一定要通过家长,同时也提醒广大经营者,向未成年人销售商品时不妨多了解一下是否经家长同意,有无家长陪同等情况,避免引起不必要的麻烦。(青阳消协 舒坦)
 
 
销售霉变食品先行赔偿  超市索票齐全成功追偿
  近日,青阳县城关工商所联合城关消协分会处理了这样一起投诉。2011年10月28日晚,当事人万女士在县城某超市购买了价值12.84元的散称不透明小包装阿胶枣(生产日期为2011年9月24日),晚上万某与其儿子一起食用,由于晚上灯光较暗,万某并没有注意看枣子的颜色,食用过后第二天早上万某与儿子都出现了腹泻的症状,拿出红枣拆开一颗,发现红枣上有白霉,拆开第二颗,依然有白霉。随即,万某找到该超市,超市工作人员带着万某及其儿子到医院做了检查,医生告知,确实是吃了坏东西才导致的腹泻。万某要求超市给予赔偿,双方协商无果,万某遂来到城关消协进行投诉。城关消协分会接投诉后,迅速联合城关工商所执法人员一起至该超市调查取证,经检查,执法人员当场拆开了同批次的两袋阿胶枣,也发现了部分小包装阿胶枣出现了霉变。执法人员立即对该批次两袋阿胶枣进行了扣押,并要求超市提供该批次阿胶枣的产品合格相关证明文件。超市工作人员找到了该批次阿胶枣的票证通,上面合格证一栏显示“有”,供货方为沧州某食品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之规定,该超市构成了经营霉变食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有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异常的食品”行为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城关工商所对经营霉变食品的该超市作了没收该批次阿胶枣、罚款两千元的行政处罚,并对双方进行了如下调解,1、由超市支付万某及其儿子全部的治疗费用。2、给予万某精神损失费、误工费合计一千元的现金赔偿。3、由超市负责人登门对万女士进行赔礼道歉。双方对调解结果均表示满意。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之规定,该超市提供了进货时索要的票证通单据(即产品合格相关证明文件),证实了该违法行为属于生产者的责任,该超市依法向沧州某食品公司进行了追偿。
    关于本案,引发了笔者如下的思考:
    一、食品经营者收集批次食品票证通(或产品合格相关证明文件),不仅是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对消费者负责,也是对自己的一种维权保护,本案中,如果该超市在进货时未索要票证通,在向沧州某食品公司进行追偿举证时必然存在一定的难度。二、在调解中,很多人都觉得万女士有点过份,只是拉了一次肚子,对身体并没有造成多大的伤害,却得理不饶人。可笔者却觉得,我们的食品安全维护需要这样“得理不饶人”的消费者,以监督食品生产者、销售者的合法经营,从而推动食品安全监管的真正落实。
(城关消协 苏志英)
 
消费警示:
网络团购陷阱知多少
    时下,随着网络的普及,越来越多的消费者热衷于网购,而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网络团购则备受青睐。网络团购就是借助互联网,将具有相同购买意向的零散消费者集合起来,向商家大批量购买,求得最优惠的价格。网站向消费者提供同城商家的优惠商品和服务,并从中抽取佣金,消费者得到优惠的价格,而商家也从中赚取费用。由于网络团购涉及面广,参加的消费者人数众多,一旦出现问题,很容易引发群体事件,应当引起高度重视。在此,青阳消协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进行网络团购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警惕网络团购的商品或者服务种类、价格折扣率等的虚假宣传。
登录团购网站,可以看到大量的团购商品或服务项目,相关图片制作精美,明显低于市场零售价的折扣优惠信息十分吸引人,但其中的不少团购信息并不真实,或者使用了容易引起消费者误解的各种词语、数据。有的团购网站为了牟取非法利润,先是大幅提高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价,然后提出较高的团购价格折扣率。这样,消费者通过网络团购享受到的优惠价格并不低,甚至比商场专柜的零售价格还要高。有的团购网站虚设并广为宣传团购项目,假称已经与某著名生产商或者服务商合作,提供更高的折扣率,但消费者在实际消费时才发现,相关的著名生产商或者服务商并未与团购网站合作,消费者通过团购网站拿到的团购优惠券无效。
二、注意商家在网络团购的相关服务中的擅自“打折扣”。
有的生产商或者零售商把网络团购当做一种促销手段,在设立团购网站后,在团购商品中以次充好,搀入质量不合格商品,或者把促销中的赠品(由生产商免费提供)当做团购商品出售。在售后服务方面,有的团购网站对团购用户与其他顾客区别对待,服务质量差,还振振有词地称:“都已经享受了那么高的折扣率,当然售后服务就不会像对待零售顾客一样周到。”  
三、谨防变相强制消费。
有的团购网站虽然提供的价格相对较低,却实行捆绑消费,要求消费者在加入团购行列时承诺消费其他的商品或者服务。这是一种变相的强制消费,所以广大消费者在加入团购行列时要注意是否有这些不合理的条款,慎重选择,少花冤枉钱。(青阳消协 左笑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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