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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动态】房屋漏水烦恼多 消协调解除忧难

2011-11-04   来源:休宁县消费者协会   作者:汪雪   浏览:4200

     2011年10月15日,林某到休宁县消费者协会投诉,反映他于2008年5月在休宁县某房产公司购买了一套位于新城区的复式楼,交房之后发现该房多处漏水,遂与物业公司联系修理,物业公司派人前后修理几次,但由于漏水情况复杂并未能解决根本问题,给当事人一家的正常起居造成了严重影响。近期,物业公司的人员调动,林某的房屋漏水情况依旧,多次找物业及房产公司协商解决无果,万般无奈之下,只得来到消协投诉。

休宁县消费者协会受理了该起投诉,派工作人员对漏水房屋现场拍照取证,并分别向投诉当事人双方了解情况。经调查,投诉人反映情况基本属实,工作人员通知当事人双方到消协调解。通过对房产公司负责人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后,该负责人同意对投诉人的损失进行赔偿,后经消协工作人员调解,达成一致的赔偿协议:一是由开发商出资,将屋顶破损的瓦片全部更换;二是原顶棚天台所贴得防雨柏油纸由开发商组织工人更换城水泥浇铸平面;三是靠北面房间屋角的渗水由于房屋建筑材料的原因,暂时无法找出渗水源,由开发商保证,如再漏水必须及时予以修理,不得推脱;四是开发商赔偿林某由于长期渗水,主卧天花板油灰脱落、地板霉烂的维修费用2656元。

商品房作为一种特殊商品,近年来,不仅投诉量攀升,而且维权难度也很大。所有的投诉中,对于商品房质量问题的投诉,消费者反映最为强烈。商品房的质量不仅让消费者在经济上蒙受重大损失,对于消费者的人身安全、正常起居也会产生巨大的影响。该案就是一起典型的商品房质量引起的消费纠纷。处理该案的过程当中我们抓住了房屋质量问题这一缺陷,结合开发商、物业公司已为消费者维修过商品房这一事实,运用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五条,《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等法律之规定,最后取得了较为完满的解决。

房屋质量纠纷当中,处于弱势的往往是消费者。因此,休宁县消费者协会建议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时,首先要考虑商品和服务的安全因素,安全权是消费者应享有得最重要的权利。同时,提醒经营者:所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必须符合人身财产安全要求,在提供商品和服务时,务必进行告知义务,加强对自身权利、义务、商业信誉等方面相关知识的培训,自觉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创造公平、合理、和谐的消费交易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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