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1日,消费者张某来潘集区消协投诉:她于今年6月27日在潘集区鑫马移动公司以2888元购买了一款摩托A1680手机,10月11日手机出现听筒无声现象,10月12日张某带着手机找到经销商代某,代某让服务人员将手机出现的问题记下并将手机收下;10月29日,经销商通知张某:手机防水标已变色,说明手机已受潮,为此造成听筒不响,这属于人为因素,不予包修,想修必须付费380元才予修理;张某对此结果不满,她说她对手机的使用一直非常小心谨慎。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随于10月31日下午到潘集区消协投诉:一是手机为什么放在他们那里近二十天,检测结果才出来,手机受潮是在哪造成的,有待争论;二是防水标变色,手机一打开明显就能看到的,为什么不当时告诉消费者。
根据消费者张某的投诉材料,11月1日上午,潘集区消协的工作人员找到经销商代某,代某承认消费者张某所讲的属实,并解释说:“如果说是时间长了,因店里的管理人员没有及时处理好,对此我们表示道歉,但即便是这样,我们也没有超过手机‘三包’规定的修理时间;手机防水标变色属人为因素,营业员没有当场告之,是因为他们不懂,所以张某想修手机,只能付费。”接着代某又再三强调他们没有任何责任。
消协的工作人员调查清楚回来之后,看着手中掌握的材料,突然想起前不久,一朋友手机受潮出现故障后在家把手机电池去掉,然后用暖风机吹干之后又恢复正常使用的事;于是工作人员就建议消费者张某用此方法试一试;11月2日,消协的工作人员刚上班,消费者张某就打来电话说:“昨天按照你们推荐的方法,我的手机现在正常使用了,真得感谢你们。”
事情虽然解决了,但是让我们感到这是一起严重侵害消费者权利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作为张某在购手机时,服务人员没有将手机防水标之事告之张某,之后手机受潮防水标变色,当场打开就能看到,却让消费者等了近二十天才得出结论;而当张某问及此事原因,经销商又一句“服务人员不懂”进行推卸责任;再者,手机受潮是多方面因素照成的,现实证明,消费者张某的手机受潮可能只是表面现象,简单的处理一下,手机就正常使用了,而经营者却以所谓的摩托罗拉客服中心检测的结果:人为造成不予包修,要想修理,必须付380元;一个小小的手机防水标,专家曾指出,引起手机受潮的原因有很多,而摩托罗拉维修站仅凭标签变红就断定手机受潮的做法值得商榷。凡此种种,我们认为这完全是经销商在为欺骗消费者之后所采取的一种逃避责任的方法,他们严重地侵害了消费者知情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