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品手机出故障维权案
【案情简介】
消费者李先生2010年8月份在定城某通信公司范岗营业部参加预存话费赠送手机的优惠活动,李先生获得一部价值799元的中兴牌手机一部,2010年10月份,该手机出现故障,李先生将手机送回营业部维修,至今未修好,多次与运营商沟通无果,遂投诉到定远县消协。
【处理过程及结果】
消协接到投诉后,即展开调查了解。经调查,自2010年10月份出现故障后,其间运营商为消费者更换过一部手机,但没多久后又出现了故障,送修后至今未修理好,经营者以手机为赠送产品和已为消费者更换过一次为由拒绝履行相应的维修责任。但《安消条例》明确规定赠与的商品不得免除其更换、修理、重做等民事责任。工作人员向运营方负责人宣传了《安消条例》的相关规定,运营商接受了工作人员的建议,立即为消费者更换了一部新的同型号手机,李先生对此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由促销赠品产生故障引起的纠纷,手机生产企业一般都会规定相应的“三包”期限和责任,这一规定不随着手机作为赠品而失效,《安消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为促销赠与或者奖励消费者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保证质量,不得免除其更换、修理、重作等民事责任。”所以,经营者理应按规定的“三包”责任履行职责。